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7〕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传承发展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开展传承保护活动,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示范社区(乡、村)建设,助力打造黔东南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群”是指经黔东南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黔东南州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群体性项目的传承保护责任,在项目分布区域内或一定领域上获得公认的参与度高、互动性强、传承性好、保护性强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示范性、影响力的黔东南州内群体。
群体性项目是指历史沿袭以来一直由不低于10人的技能技艺组合才能得以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与《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相辅相成,统一构成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活态传承”的重要制度。
坚持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的效用最大化原则。群众性项目给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群,个体性项目给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具有群众性和个体性双重性质的项目按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属于群体性项目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要积极主动加入对应的代表性传承人群,发挥组织召集作用。保留原认定的属于群体性项目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荣誉资格,不再享受个人的州级传承补助费。
第四条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察看、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一)坚持择优认定标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群体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群。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特殊技能的特殊性、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群体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注重项目的传承渊源(谱系)、历史沿革和保护效果。传承分布较广泛的,原则上坚持项目发源地(核心地)优先的顺序,同时兼顾项目保护存续现状的优良程度。
(四)坚持项目实际传承情况确定传承人群人员数量,避免化整为零方式申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
(五)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保护单位推荐并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群体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
(一)全部拥有黔东南州内常住居民户口且常年居住所申报的项目地,总人数不低于10人;
(二)在已公布列入黔东南州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群体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同意推荐下,完整掌握并承续该项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有传承保护能力;
(三)在黔东南州的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获得公认的参与度高、互动性强、传承性好、保护性强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保护活动,吸纳并壮大传承队伍;
(五)传承脉络清晰连贯,具有100年以上的群体性项目传承历史和5代以上的核心代际传承人谱系;
(六)申请群体或被推荐群体是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已认定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
(一)目前在该项目区域或领域内存在争议的;
(二)属于项目发源地(核心地),但传承保护能力和存续现状较差的;
(三)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展演和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四)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性保护的民营企业;
(五)整个村寨开展传统工艺生产氛围浓厚,但没有针对传统工艺项目开展节庆性文化活动的;
(六)属于社区性传统文化规范个体的自主安排的婚丧嫁娶等仪式活动。
第七条 群体可自愿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的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群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群体性项目召集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等,以及全体人员名单或村寨名称;
(二)该群体性项目100年以上的传承历史以及5代以上的核心代际传承人谱系;
(三)申请群体的技艺特点、成就、社会贡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群体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图片、资料情况;
(五)被推荐群体或者申请群体出具当地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同意监督、指导、管理的证明原件;
(六)被推荐群体或者申请群体同意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图片、视频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群体代表性、示范性、影响力的材料;
(八)所属乡镇核实意见、县(市)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但应当征得被推荐群体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五条各项内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明确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群体性项目清单,与申报通知一并下发。
第九条被推荐群体或者申请群体按照通知明确的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群体性项目清单,依照第七条内容提出申请推荐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并在当地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州级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群体材料、所属乡镇核实意见、项目保护单位和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州的分布情况(地域性、民族性、均衡性),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察看、初评,提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的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州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对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异议书。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及申请群体或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核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名单,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布。州人民政府颁发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评定时间和名额及待遇
第十六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的命名工作从2017年起开始认定第一批,以后每3年评审认定1次,每次认定100个以上的群体。
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年度保护传承工作的特殊需要,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开展抢救性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的命名工作。
第十七条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实行传承保护活动补贴制度,所需补贴经费由州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方面资金中统筹安排。每年补贴有10-19人的群体2万元人民币,每年补贴有20-49人的群体3万元人民币,每年补贴有50-99人的群体4万元人民币,每年补贴100人以上的群体5万元人民币;对于开展具有仪式神圣性、时间规定性、周期年度性、年度一次性等的群体性项目,按项目实施年度发放补助。传承保护补贴发放方式由项目保护单位结合项目活动实际自行规定,发放时间应当于经费拨付到达后的半年之内。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所掌握并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特殊技能,依法实施保护。禁止经营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
第十九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给予支持。
(一)资助传承人群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保护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保护的帮助。
第二十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当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真实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资料;
(二)努力(积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和创新,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
(三)制定项目传承保护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六)采取吸纳徒弟、发展队员、培训村民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壮大传承队伍;
(七)积极参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八)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保护实施情况报告。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文件公布后1年内,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群的代表作品,建立“一群一档”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群档案。
第二十二条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保护单位和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属地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承人群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传承保护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考评情况报送州级文化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开展认定新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前,原推荐申报的项目保护单位要对原认定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进行认真核实评估,对有人员变动的传承人群要通知调整重新申报或宣布退出。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群中的个人,从名单中取消。在取消中导致传承人群解散,应当及时申请按相关程序重新组建申报或宣布退出;取消的个人是原申报传承人群的召集人,应当及时按有关程序补报召集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项目保护单位对所推荐申报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传承保护活动补贴经费的效用。
第二十六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州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资格及其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连续两年传承保护活动考评不合格的;
(三)自愿放弃传承人群资格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