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我省就业局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清醒认识当前就业工作的严峻形势,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营造和改善就业环境;要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意识,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巩固近年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全省就业形势。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服务型企业、特色经济企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要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就业工作目标,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控制就业转失业指标,建立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双指标考核体系;要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建立就业资金就业政策双落实考核体系。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衔接好新老政策,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核准政策支持对象身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五)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1.将原有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规定改为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最长至退休。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将现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由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扩大为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个险种。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合伙创业或自主创业并吸纳一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信用社区内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七)加大对创业促进就业的扶持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3500元创业补贴。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将创业基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制定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引导、鼓励和扶持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定期通报和公示制度。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九)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简化操作程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在2009年度内对“困难企业”足额拨付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要规范工作流程,缩短审核周期,优化各项操作程序,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落实中央延续政策的准备,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十)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岗位。各地要认真总结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的做法,在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中的作用,逐步建立稳定就业政策体系和预防失业长效机制。
四、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十一)每年从就业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就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丰富培训手段,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在全国或全省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对承担培养人员的培训机构给予必要补贴;鼓励技工院校扩大培训规模,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对技工院校预备制培训结业的农村“两后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一年培训期结束后,可并入技工院校二年级在校学生编制,继续进行中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期视同有效在校学习时间。
(十二)完善现有就业技能培训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改进培训效果考核,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等有关单位配合,指导企业、行业申报培训计划,强化企业上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质量和效果拨付培训补贴。
(十三)大力推进SIYB创业培训,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培训机构、培训教师的认证和管理,规范和统一操作流程。
五、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改革时,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和落实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保证工作连续性和完整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发展需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规范名称、统筹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加强基层平台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增加资金保障,将失业保障金调剂一定比例用于基层平台建设。
(十六)以农村劳动力基层转移平台建设为重点,实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以城市为核心,以农村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服务经办信息化和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管理信息化。
(十七)加强对就业、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不断扩展就业信息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广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为就业决策提供依据。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十八)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队伍作用,送政策上门入户;定期举行不同专题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印发政策宣传手册,通过各种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政策、解答有关就业问题、报道就业再就业典型事例等方式,搭建就业者、失业者与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沟通平台,使政策更有操作性和实效性。
(十九)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工商联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政策宣讲、解读、问题解答和咨询,主动上门为企业服务。
七、完善具体政策落实和监督考核
(二十)以上各项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及责任监督考核,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直目标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同步完成,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监督机制,加强上下沟通,对工作完成好的地区,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进展较慢或工作明显滞后地区,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帮助其分析原因,尽快解决难题;对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追究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