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国资企〔2019〕33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2015年国务院印发《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
国发〔2015〕54号)以来,我市加快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但也存在着各企业对混改重视程度不一、存量资产混改偏慢、已混改企业股权结构仍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存量企业加快混改进程,促进上市公司实施深度混改,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高度融合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这一微观主体的活力,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激发企业微观主体活力,服务我市“两高两化”城市发展战略。力争到2022年,80%以上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形成国有资本引领带动,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共融共进的多种所有制混合经济健康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提高到60%以上。
(二)工作原则
1.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企业意愿,大力引进央企、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机制市场化、治理科学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2.能混尽混。通过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上市及重组并购等多种方式,分类分层深化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3.规范透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审计、评估、交易等程序,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一)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1.推进公益保障类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属国有企业,一般实行国有独资或全资。该类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可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资本实施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在竞争性环节有序加大对社会资本开放力度。
2.推进商业竞争类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等平台,以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入各类非公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对于完全属于竞争领域的企业,原则上应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对于关系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市属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二)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1.全面推进子企业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二级及以下企业改革改组,原则上处于竞争领域的企业都应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典型形式重点推进,新增投资的处于竞争领域的企业应尽可能以混合所有制的方式设立,积极引入非公有资本,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推进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外的处于完全竞争领域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混合所制改革,或通过整体上市、定向整合增发注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快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
三、多种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推动国有资本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与非公资本有机融合
积极推动基础好的国有企业进一步创造条件,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实现IPO或通过定向增发进入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鼓励国有股东综合利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充分引入非公有资本,为国资与外资、民资等非公资本有机融合创造条件。
(二)鼓励非公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鼓励非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国有股权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理确定不同领域企业的国有股比例底线和区间,优先引入稳定性强的非公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三)推动国有企业之间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合作
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立足全国配置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各类资源,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加强与中央企业、省内国有企业、其它地方国有企业的交流合作。通过产业对接、资本融合、项目合作、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形成一批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国有企业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产权多元化企业。
(四)推动国有企业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国有企业引进央企资本、非公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带动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共同投资省、市城市基础行业、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服务海峡西岸和全面跨岛发展的城市战略。
(五)推动国有企业以基金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
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发起设立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子基金,引入央企、民企、外企等各类社会资本,做强做大基金规模,共同在境内外投资设立股权并购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并购和国际化经营。
(六)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加快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鼓励在完全竞争领域和科技创新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试点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层持股,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股权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
(七)支持优势企业沿产业链实施并购重组
推动有竞争优势的市属国有企业沿产业链的上下游开展并购重组或以参股方式投资非国有企业,打造完整高效的生态圈,做强做优做大产业链规模,提升业务协同能力。支持市属企业以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战略新兴产业,实施转型升级发展。国有资本参股非公资本的,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应占有一定董事会席位,促进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结合,实现互利共赢局面。
四、依法规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依法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策程序
1.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由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决定,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方案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3.实行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层持股的,须经企业董事会研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并按照产权管理关系逐级上报审核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
4.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公共事项的,须依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5.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涉及员工安置的,应由批准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充分保障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
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资产交易价格,防止内部人控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决策后,聘请具有资质的不同专业机构实施财务审计和评估,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和退出等交易行为。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必须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并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应作为相关经济行为的作价依据。
(三)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合理设定各方董事会席位,实行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合理构建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权责关系,确立董事会在公司的核心地位,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
五、健全实施保障机制
(一)抓好组织实施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统筹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跟踪协调落实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配合,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审核批准、政策支持等工作。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配合做好沟通、宣传等工作。
(二)完善资本管理
进一步完善我市股权、产权市场,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在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中的作用。制定场外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加快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
(三)加强党建工作
根据混合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特点,市委组织部、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工委(党委)要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选配合适的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四)优化政策环境
健全制度体系,为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对标先进地区,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简政放权。针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大量的土地房产、税收等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出台政策制度,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以政策动力激发发展活力,创造改革的良好环境。
市属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2/20 )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 国发〔2015〕54号),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存量企业加快混改进程,促进上市公司实施深度混改,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高度融合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这一微观主体的活力,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激发企业微观主体活力,服务我市“两高两化”城市发展战略。力争到2022年,80%以上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形成国有资本引领带动,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共融共进的多种所有制混合经济健康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提高到60%以上。
(二)工作原则
1.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大力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2.能混尽混。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分层深化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3.规范透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审计、评估、交易等程序,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条款的说明
(一)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1.分类规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商业竞争类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改的原则、方式及股权比例要求。
2.规定要全面推进子企业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推进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快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多种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列举其中混改方式。
1.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推进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混合。
2.鼓励非公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3.推动不同层级间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合作。
4.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5.以基金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6.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
7.支持优势企业沿产业链实施并购重组。
(三)依法规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1.依法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策程序。按照企业层级和事项的不同,规定分别由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市政府进行决策;涉及公共事项的,须依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员工安置的,应由批准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2.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规定要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资产交易价格,防止内部人控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和退出等交易行为;同时规范审计及评估管理。
3.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混改,合理构建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权责关系,确立董事会在公司的核心地位,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
(四) 健全实施保障机制
1.抓好组织实施。明确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统筹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跟踪协调落实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配合,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审核批准、政策支持等工作。
2.完善资本管理。规定要制定地方的场外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加快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
3.加强党建工作。规定混改企业要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选配合适的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4.优化政策环境。要求对标先进地区,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简政放权。针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大量的土地房产、税收等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出台政策制度,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以政策动力激发发展活力,创造改革的良好环境。
四、其它规定
规定市属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