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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若干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若干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政规〔20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若干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若干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解决我市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并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出让金不流失、解决问题减少矛盾、便民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用于个人建房且用地面积≤500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简称城镇私宅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对容积率没有明确的问题。

(一)本意见实施前城镇私宅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未明确容积率的,按≤5.0认定初始容积率,由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办理规划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城市规划、不涉及竣工验收提容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三条  房屋实际建设与原土地登记界线不一致的问题。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一致只是坐标偏移且偏移范围在原工程补地或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房屋实际占地界址范围进行不动产登记;房屋建设未完成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实际占地范围超出原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实际用地面积因测绘误差超出批准或发证面积1 平方米以内的(含1 平方米),按实际面积予以确认,不计收土地价款。超出批准或发证面积在1到15平方米以内,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以及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不计收划拨价款;原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按市场价测算超批准面积部分的土地价款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及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  已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一)本意见实施前原开发单位已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价款,开发商转让给法人单位或个人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法人单位或个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可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定。

(二)本意见实施前原开发单位已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未缴清土地价款,开发单位转让给法人单位或个人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法人单位或个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定;如法人单位或个人要求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定的,须补办用地规划手续、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定。

(三)本意见实施前原开发单位转让给法人单位或个人但没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关于用途不一致、不明确的问题。

(一)房屋登记用途与土地审批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审批用途为准。

(二)原土地审批为“综合”“综合楼”“混合住宅”等用途不明确的,依据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用途登记。

第六条  建筑物跨宗地建设问题。

(一)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的:

1.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地界线;

2.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置换用地;

3.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用地。

(二)不同土地使用权人的:

1.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地界线;

2.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置换、交换用地。

由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的住房已转让给法人单位或个人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但无土地登记手续,现法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转移登记,可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相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市场价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含防城区、港口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