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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陆地港项目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陆地港项目建设的通知
闽政办〔2010〕215 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机构:

  陆地港项目是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项目,对我省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做大做强港口经济、加快海西对外开放综合通道建设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推动跨越发展,“大干150天,实施‘五大战役’”,加快陆地港项目建设,确保武夷山陆港首期工程年内竣工投产,晋江、沙县、龙岩陆港工程开工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先行。陆地港是具有报关、报检、签发提单等港口服务功能的公共物流平台。陆地港要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按照建设一流口岸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发展规划,加快完善功能设置和配套设施,提高运行质量,预留发展空间,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陆地港建设必须合理布局,要与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相衔接,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综合通道建设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省内和省外两个市场,鼓励港口物流企业与中西部货物仓储经营企业合作,在铁路沿线集装箱生成地或货物中转站设立陆地港,吸引中西部地区更多的货源从我省港口中转。

  二、强化招商引资。陆地港所在地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国际知名物流公司、台湾物流企业和外省物流公司,采取合资合作、业务合作、配套服务合作等方式加快陆地港项目建设。陆地港项目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要大力宣传陆地港功能和政策,吸引更多的集装箱从陆地港进出,吸引综合物流商到陆地港设立采购中心和配送中心,鼓励国际货代企业在陆地港报关、施封,鼓励船公司在陆地港设立箱管点,促进高级物流人才参与陆地港建设,不断提升陆地港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三、落实用地优惠。陆地港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给予优先保证。地方政府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为陆地港建设提供土地使用权。陆地港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并可适当放宽其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期限。

  四、加大资金支持。2010~2012年,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陆地港发展国际物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陆地港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由项目业主投资,陆地港以外的路网管网等配套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要把陆地港连通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的疏港道路建设纳入省交通发展规划,逐步解决陆地港区域与铁路、公路、港口之间运输通道衔接问题。陆地港运营主体及陆地港物流企业开发、研制、使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可申请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陆地港为满足海关、国检、边检通关监管需求必须配套的联网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卡口系统等硬件设施由所在地政府解决。

  五、拓宽融资渠道。陆地港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陆地港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和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积极支持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仓单质押贷款、存货抵押监管融资等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同时,鼓励陆地港项目业主设立担保公司为物流企业和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降低收费标准。通过我省港口进出口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免收政府还贷普通公路通行费。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我省高速公路上承运陆地港与沿海港口之间、生产企业与陆地港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通过我省港口进出口陆地港区内的集装箱,减免货物港务费。同时,积极协调铁路运费予以下调。物流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参照工业生产企业的价格执行。陆地港办公设施和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给予减免。

  七、实行税收优惠。支持陆地港建设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进口货物入“库”(保税仓库)实行仓储保税,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出口货物入“仓”(出口监管仓)即可退税,进出口货物在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内进行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入驻陆地港的物流企业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优化区域通关。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机构要靠前服务,提前介入,积极指导和参与陆地港筹建工作,适时在陆地港设置办事机构,实行“5+2”无假日服务。对经陆地港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实行“分批进出、集中申报”,并在陆地港与口岸海港之间推行“属地报关、口岸放行”、直通式通关、转关等多种通关模式。对从我省海港口岸入境的进口集装箱(来自疫区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在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货物到达海港后直接转单至陆地港,由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陆地港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运至口岸办理通关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口岸查验。

  九、延伸电子口岸服务。完善福建电子口岸通关物流各项应用服务功能,推进福建电子口岸与周边地区及内陆腹地电子口岸和陆地港的合作,加强信息业务对接,实现与周边地区及腹地电子口岸及陆地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铁海联运、陆海联运、陆地港建设和区域通关提供信息化支持,为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外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电子数据交换和核查服务,为企业提供 “一站式”(报关、报检、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服务。

  十、落实铁海、路海联运保障。陆地港所在地政府和省发改、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铁道部、南昌铁路局和中铁集装箱公司的沟通对接,及时在陆地港开通集装箱“五定”班列运输,并对货物运输优先安排,防止途中被其它班列挤占而延长运输时间。鼓励船公司引入调箱业务,并为企业在当地订舱、签发提单和提箱还箱提供配套服务。港口码头要加强与陆地港运营业务的对接,优先安排陆地港货物装卸。全省各路段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陆地港货物公路运输提供交通便利,保障陆地港货物铁海联运、路海联运高效运行。

  十一、明确工作责任。省外经贸厅(口岸办)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真做好陆地港项目的规划工作。省外经贸厅(口岸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陆地港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协调省有关单位在区域通关改革、电子口岸延伸、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方面支持陆地港建设;协调腹地设区市政府在土地、金融、收费、运输等方面对陆地港建设及运营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会同腹地省市政府有关单位做好陆地港宣传推介工作,适时做好经验推广和典型示范。陆地港所在地外经贸、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要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陆地港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陆地港健康发展。要建立陆地港项目业主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经营规范、成效突出的项目业主或投资主体,在用地指标、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对立项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或两年内没有投入试运营的,可以更换项目业主,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