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部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调研时指出“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六个精准要求,打赢全州脱贫攻坚战,确保全州与全国、全省在2020年同步实现全面小康这一战略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用好用准扶贫信贷资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扶贫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州滇黔桂石漠化集中连片贫困区群众脱贫问题和改善我州农村人居环境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途径,是助推我州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支取流程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与产业开发、城镇化建设、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有关管理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专项计划的资金,从银行贷款取得的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涵盖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补助资金专项贷款两类信贷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以及与易地扶贫搬迁直接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及整理,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
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补助资金专项贷款主要支持地方政府为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易地扶贫搬迁统计数据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纳入地方政府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其他同步搬迁人口提供补助资金,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服务范围为:既包括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也包括因整村搬迁需同步搬迁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即纳入《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移民搬迁需求计划或扶贫生态移民“十三五”规划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扶贫搬迁计划的搬迁人口。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由地方政府主导,各县(市)政府委托的融资主体(下称借款人)根据本县(市)融资计划向农发行自行申请贷款,经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移民区安置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借款人必须在农发行开立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及购买服务资金归集账户,或在同一账户内分设资金管理台帐,分别用于核算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及委托代建合同款项收入。借款人农发行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份额超过50%的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要在农发行开立相关结算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的全流程监管。
第九条 各县(市)政府要积极主导借款人筹措项目资本金到位,项目资本金应先于或与农发行贷款同比例到位并配套使用,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与项目建设的有效需求和工程进度挂钩,同时督促借款人要办妥合法、有效、足值的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局、借款人等要与农发行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建设进行共同管理。项目监管协议中要明确委托代建等合同要素变更须征得农发行同意。各地按照与农发行签订的《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包括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取流程: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和移民局(或扶贫办)审核,送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项目的领导审签后,由项目所在地农发行审核支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州政府主要职责:成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州项目建设和移民搬迁工作,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情况汇报。加强全州项目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确保项目建设精确有序推进。
第十三条 州农发行职责: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全州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贷后管理;按照各县(市)项目建设进度与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需求,最大限度的向上级行申请项目信贷资金计划支持项目建设;组织做好分批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州移民局职责:指导、督促县(市)移民局依法开展移民工作,牵头制定易地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总统计各县移民局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和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和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查处移民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和参与移民安置工程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州有关部门和县(市)有关移民项目建设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州扶贫办职责:牵头整合相关扶贫政策,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统计、存档、公布各县市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
第十六条 州财政局职责:督促各县(市)易地生态扶贫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的拨付和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的到位,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职责:相应成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项目建设和移民搬迁工作。按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移民区安置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借款人职责:根据审批的项目建设规划和概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用款计划报政府批准,在项目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相关账户,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在农发行开立账户,按照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及时收集整理支付材料并提出用款申请,按程序报批后支取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农发行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财政局职责:依据自身扶贫工作计划和财力情况,合理调整预算,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对借款人提供的工程计量、结算资料、结算手续的合规合法性和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整理归档。按规定及时将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购买服务支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有关事项,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县(市)移民局职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州移民局审核。审核贷款项目用款申请。审核建设工程合规性及真实性,监督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贷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监督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实施情况。负责对县域易地扶贫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等工程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县(市)扶贫办职责:组织开展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动态监测、宣传教育和经验交流工作,负责对纳入易地扶贫贷款项目搬迁农户建立档案,对搬迁贫困户(农户)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所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不定期与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核对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县农发行职责: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批复要求,审核借款人贷前条件落实情况,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照项目批复的概算、资金用途审核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支付项目资金,加强信贷资金支付流向、对象的监测。依据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贷后管理,严防挤占挪用。做好结算服务等各项工作,及时提供金融信息和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应全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决算、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搬迁地点、建设情况等重要内容要在搬迁村全程公示;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监督施工过程。
第二十四条 州扶贫办和移民局要对各县(市)项目的开工、建设进度和完工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应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各县(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搬迁等情况重要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选择聘请具备资质的外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参照贵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黔东南银监分局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管,并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设实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州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的执纪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我州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黔东南州分行、州移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