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益,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强化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行实施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再逐步向整个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2.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强化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的衔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坚持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现象发生。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作用,购买服务要高度透明、高度竞争,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
4.统筹协调,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率先瞄准增人增编增支较多的部门和项目,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转变职能。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条件,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15年上半年,要全面完成试点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摸清梳理在州民政局和州工商局注册登记或免于登记的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征信系统;二是明确试点部门职责,完成相关表格、合同文本、操作流程、绩效评价标准制定等前期工作;三是审定试点购买主体购买计划;四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体系,选定州本级购买服务平台。2015年下半年,要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州本级试点工作分两批启动:第一批于2015年7月1日前启动,在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类、文化体育类、人才服务类、社会保障类等领域开展试点(见附件);第二批于2015年9月1日前启动,在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的绩效评价类、审计服务类等领域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特别是增人增编增支要求比较多的部门(重点是事业单位)和项目开展试点。凯里、剑河、天柱、榕江、丹寨和麻江等6个县市作为重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其余县也要积极开展试点。
各试点单位要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培育社会力量,为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打好基础。到2016年,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覆盖到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到2017年,在全州全面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到2020年,全州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各级各部门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多种合同方式,签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不超过三年)、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并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加强购买监督。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严禁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坚持“以事定费”,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稳步有序推进。州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州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二)加强协调配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审定购买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审计,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购买主体要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培育开放的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加大培育能够承接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壮大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鼓励已经备案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申报购买服务资质,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
(五)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2015年州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一批试点事项和部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