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9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二、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附件:具体计算实例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5-01-21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第六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83号
)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06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0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