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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05-23 黔人社通【2019】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1号)文件要求,通过大力实施农民全员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助推脱贫攻坚,现就做好培训补贴拨付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培训补贴的拨付标准

各地的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各类城乡劳动者(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以农村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为重点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各类项目制(即按培训天数开展培训)技能培训,在培训后合格率达80%以上、初次就业率达30%以上的,拨付培训机构50%的培训补贴,在1年以内提供累计就业达3个月以上(含3个月)相关劳动收入依据的,拨付剩余50%培训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由各市(州)、县级人部门商同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

二、培训后视同就业的范围

(一)农业生产、经营就业

1.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示范园等经营主体就业的。

2.自发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的。

(二)用工企业(单位)就业

1.在生产企业、建筑工地、家政服务企业、旅游企业等用工企业就业的。

2.在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扶贫驿站等各类就业扶贫载体就业的。

3.在省市县乡级认定的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就业的。

4.在政府部门(如人社、林业草原、扶贫等部门)、贫困村开发的各类扶贫公益性岗位,如生态管护、养路、护林等岗位就业的。

(三)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

1.从事临时性、短期性、阶段性工作,包括从事农村基础性设施建设、季节性用工,如摘棉花、砍甘蔗等短期务工的。

2.从事缝纫、刺绣、蜡染、石雕、银饰加工、民族服装制作、民族手工艺品制作等居家或灵活就业的。

3.自主创办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开办农家乐、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店、小卖部及各类微型企业、网店等。

(四)输出就业

1.自发外出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内、县外省内、省外就业的。

2.由政府部门组织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服务等有组织劳务输出,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内、县外省内、省外就业,经属地人社部门认可的。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措施

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诚信体系培训,引导劳动者要实事求是地反馈培训后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各地要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引导培训后人员到相应的岗位就业,对于确实无法实现培训工种与就业岗位相匹配的,要鼓励其先就业再择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脱贫标准等实际情况,将培训后获得劳动收入作为培训后实现就业的重要依据,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和培训补贴拨付实施细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培训档案

要依托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将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培训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组织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培训工种(类别)、培训后取得证书、培训后的就业岗位、就业地点、劳动收入等情况,确保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选好培训机构

各地要将培训后就业率高、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建档立卡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效果好的用工企业、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有资质的培训学校作为培训机构承接培训,聘请各院校、企业、行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科技特派员,以及当地的“土专家”、“田教授”、民族民间传承人等作为培训师资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培训机构诚信管理,严格学员考勤、教学组织、考评结业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个县的定点培训学校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公众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的监督,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四)做好就业跟踪服务

各地要依托劳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力量,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基础信息,并对培训就业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和动态管理。广泛收集对口帮扶城市、东部发达地区和省内适合农村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有效就业岗位,在培训前、培训过程中、培训后向参训人员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全力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和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培训后人员的真实就业情况,促进稳定就业;对未就业的,每年向其至少推荐3个以上就业岗位促进尽快就业。

(五)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各项职业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避免培训机构多头申报、虚报、套取补贴资金,对经核实存在违规多头申报、虚报、套取补贴资金的,要严肃追回相应资金,取消培训资质,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3月15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9-05-23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出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工作要求。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提出“实施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构建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目标任务。为确保全员培训任务高质量落实,2018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1号),提出“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开展培训。建立培训与就业(脱贫)挂钩机制,在满足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就业率达30%以上的前提下,培训后拨付培训机构50%的培训补贴;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拨付剩余部分培训补贴”的要求。因培训对象主要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等贫困人口,此类培训对象培训后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在建筑工地、扶贫车间等打临工,就业方式灵活多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参保证明作为就业认定的依据,需对其培训后的就业认定和具体的培训补贴拨付标准进行再次细化明确。


二、哪些范围属于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


(一)农业生产、经营就业


1.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示范园等经营主体就业的。


2.自发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的。


(二)用工企业(单位)就业


1.在生产企业、建筑工地、家政服务企业、旅游企业等用工企业就业的。


2.在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扶贫驿站等各类就业扶贫载体就业的。


3.在省市县乡级认定的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就业的。


4.在政府部门(如人社、林业草原、扶贫等部门)、贫困村开发的各类扶贫公益性岗位,如生态管护、养路、护林等岗位就业的。


(三)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


1.从事临时性、短期性、阶段性工作,包括从事农村基础性设施建设、季节性用工,如摘棉花、砍甘蔗等短期务工的。


2.从事缝纫、刺绣、蜡染、石雕、银饰加工、民族服装制作、民族手工艺品制作等居家或灵活就业的。


3.自主创办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开办农家乐、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店、小卖部及各类微型企业、网店等。


(四)输出就业


1.自发外出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内、县外省内、省外就业的。


2.由政府部门组织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服务等有组织劳务输出,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内、县外省内、省外就业,经属地人社部门认可的。


三、实现就业后的培训补贴拨付的标准是什么?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地的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各类城乡劳动者(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以农村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为重点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各类项目制(即按培训天数开展培训)技能培训,在培训后合格率达80%以上、初次就业率达30%以上的,拨付培训机构50%的培训补贴,在1年以内提供累计就业达3个月以上(含3个月)相关劳动收入依据的,拨付剩余50%培训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由各市(州)、县级人部门商同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


四、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认定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从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培训档案、选好培训机构、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加强资金监管5个方面,对各市、县人社部门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认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培训补贴的精准拨付和保障资金安全。


(一)细化工作措施。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诚信体系培训,引导劳动者要实事求是地反馈培训后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各地要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引导培训后人员到相应的岗位就业,对于确实无法实现培训工种与就业岗位相匹配的,要鼓励其先就业再择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脱贫标准等实际情况,将培训后获得劳动收入作为培训后实现就业的重要依据,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和培训补贴拨付实施细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培训档案。要依托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将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培训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组织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培训工种(类别)、培训后取得证书、培训后的就业岗位、就业地点、劳动收入等情况,确保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选好培训机构。各地要将培训后就业率高、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建档立卡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效果好的用工企业、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有资质的培训学校作为培训机构承接培训,聘请各院校、企业、行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科技特派员,以及当地的“土专家”、“田教授”、民族民间传承人等作为培训师资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培训机构诚信管理,严格学员考勤、教学组织、考评结业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个县的定点培训学校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公众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的监督,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四)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各地要依托劳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力量,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基础信息,并对培训就业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和动态管理。广泛收集对口帮扶城市、东部发达地区和省内适合农村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有效就业岗位,在培训前、培训过程中、培训后向参训人员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全力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和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培训后人员的真实就业情况,促进稳定就业;对未就业的,每年向其至少推荐3个以上就业岗位促进尽快就业。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各项职业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避免培训机构多头申报、虚报、套取补贴资金,对经核实存在违规多头申报、虚报、套取补贴资金的,要严肃追回相应资金,取消培训资质,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