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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3〕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用足用活用好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抢抓国家实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机遇,帮助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就业人数、产量产值、利润税收同步增长,推动民族贸易县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到2017年,力争年产值超过亿元的民贸民品企业达到40个,其中:40亿元以上的达到2个,10亿元以上的达到10个,5亿元以上的达到7个;民族贸易县建成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44个,其中:200亿元以上的3个,100亿元以上的6个,50亿元以上的4个、20亿元以上的17个。


  二、政策扶持范围


  (一)民贸企业。


  1.民贸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委)批准,我省民族贸易县共51个,名单见附件1)内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企业。


  2.民贸企业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初审后报市(州)民族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省民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民贸企业的认定实行两年一审制度,对违反政策和不再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二)民品企业。


  民品企业是指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按照《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认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十二五”期间,我省经国家有关部(委)重新认定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80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4家(名单见附件2)。


  三、优惠政策措施


  (一)信贷金融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的规定,“十二五”期间,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贷款利差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2.支持民贸民品企业积极上市融资。围绕我省及民族贸易县特色重点产业,结合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现状,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业绩良好、成长性能高、信用等级优、有改制上市积极性的民贸民品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分类指导,推动民贸民品企业改制和上市。


  (二)产业发展政策。


  1.结合我省和民族贸易县现有产业特点,将民族医药、民族特色食品、民族民间工艺品、特色旅游等产业纳入《贵州省优势产业指导目录》,加快民族贸易县民族制药、特色食品(含清真食品)、旅游商品(民族民间手工艺品)、边销茶等优势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我省民族企业和民族贸易县县域经济。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民贸民品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广、培训等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要以补助、贴息和参股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支持力度,省直各部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要向民贸民品企业倾斜。


  3.对具备外经贸经营资格的民贸民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网络营销、质量认证以及宣传资料制作等所发生的费用,商务部门要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给予实际发生额70%的资金支持。


  4.对具备外经贸经营资格的民贸民品企业拓展市场,参加国内、国际知名展会的,由商务部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给予补助和支持:到境外参加国际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人员费给予70%—90%的支持;到境外开展市场考察、产品推荐等活动,对其境外市场考察所发生的人员费给予70%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和民族贸易县整合产品资源,跨地区共同申报民族特色食品、民族药业、民族民间工艺品等外贸基地,对获得批准的外贸基地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安排中予以重点支持;对我省具有出口潜力的民族特色农产品、民族医药、民族工艺品生产、加工企业所发生的出口产品开发、设计、技术改造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对民贸民品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媒体广告宣传、商标注册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70%的资金支持。


  (三)税收政策。


  1.“十二五”期间,对国家定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对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民贸民品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内新建的民贸民品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获利年度第1年至第2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按照适用税率减半征收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民贸民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民贸民品企业从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贸民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民贸民品企业经认定(复审)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土地支持政策。


  1.对投资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民贸民品企业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目实行“点供”。


  2.对符合《贵州省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民族特色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摸清底数。


  各市、州和民族贸易县要对本辖区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围绕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扶持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都要列入扶持范围帮助其完善申报条件,争取扶持。对于经营能力强、信贷需求大、社会信誉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要优先给予扶持,产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二)规范运作。


  各民族贸易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的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措施,指导民贸民品企业按照政策要求规范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


  (三)以点带面。


  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民族贸易县政府、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含边销茶生产企业)及各级民族、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深入研究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在用足、用活、用好政策上下功夫;民族贸易县之外的县所招商引资的企业,凡经营的产品符合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要引导投资商到民族贸易县内注册,异地生产经营,以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支持;列入国家扶持名单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要用重组等方式带动更多的企业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扶持。


  (四)明确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性地落实好国家对民贸民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难问题,对列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在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帮助民族贸易县建好产业园区,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民族工作部门:抓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宣传、解答工作,承担起民贸民品优惠政策落实的督促、监测、检查任务,做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落实的牵头工作,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财政部门:省财政厅要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文件的要求,牵头制定全省年度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计划,做好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协调工作,会同省民委积极争取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网点建设、技术改造资金和贷款贴息,落实好省级财政承担一半的贴息资金;配合和支持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做好民贸民品企业的审批、监管和有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及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范围内,对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对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金融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认真执行边销茶定点生产及销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把民贸民品企业应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民族贸易县给予积极支持,认真落实鼓励民贸民品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有关政策。


  投资促进部门:编制民贸民品招商项目,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大力推介民贸民品扶持政策,引导适用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到民族贸易县注册投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州省51个民族贸易县名单


  遵义市(2个县)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六盘水市(3个县)


  水城县、盘县、六枝特区


  安顺市(3个县)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毕节市(7个县)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纳雍县、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金沙县


  铜仁市(3个县)


  松桃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黔东南州(15个县)


  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丹寨县、黄平县、锦屏县、天柱县、麻江县、施秉县、镇远县、三穗县、岑巩县


  黔南州(11个县)


  荔波县、罗甸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平塘县、独山县、长顺县、贵定县、龙里县、福泉县、瓮安县


  黔西南州(7个县)


  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晴隆县、兴仁县、普安县


  附件2


  贵州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84家)名单


  贵阳市(2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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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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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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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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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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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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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州(1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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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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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