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12〕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桂政发〔2010〕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6号)、自治区综治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综办通〔2010〕32号)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办〔2011〕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租赁管理是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规范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是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有效方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国家稳控房价的要求下,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更具紧迫性和重要性。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共同维护好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二、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市中心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其他各县(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各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窗口建设,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宣传,提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制度,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各房屋租赁登记部门要加大力度,宣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提高租赁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要逐步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有关信息采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

四、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租赁服务水平

推行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是进一步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和谐租赁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在我市推行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考核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行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强化房屋租赁基础工作,科学设置有关表格、规范登记备案程序和要件,逐步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订考核标准,进一步健全机构、细化工作模式、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开展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建立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进一步提高租赁服务水平,为领导决策和社会公众参考提供依据。

五、积极探索,创新房屋租赁管理模式

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实施“以房为主”、“以房管人”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的做法,注重加强房屋租赁社会化管理的实践和研究,巩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发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房屋置换中心、有条件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网或电子屏幕公开发布信息,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六、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市场联动监管机制

各级房屋管理、公安、工商和地税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制度,严格把关,堵塞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管漏洞,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共同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环节时,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登记备案信息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发现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处罚。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和暂住户口管理,及时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

地税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在税务登记、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工作中,要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未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房屋管理部门,同时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七、加快建立和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切实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要在已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存量房出售合同网上签约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和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时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和地税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清理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严肃查处中介欺诈行为。要建立以房屋中介机构为主的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制度。各房屋中介机构对达成的房屋租赁,要统一使用房屋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对达成租赁成交隐瞒不报的,由各级房屋管理、公安、工商和地税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发布后,《贵港市贯彻〈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贵政发〔1995〕86号)同时废止。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