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
莆政办〔2016〕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政办〔2016〕10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我市贯彻意见:
一、加强统筹协调。政府投资基金要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金良性运营,促进政策目标实现。原莆田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调整为莆田市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政、金融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研究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统筹协调机制。
二、规范基金设立。根据《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同级政府在同一行业或领域不重复设立基金。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市级设立的投资基金,可由市本级单独出资,也可由市本级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出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可单独出资设立本地区投资基金。同时,鼓励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聚焦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构建规模合适、结构优化、调控精准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
三、坚持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定位、社会出资人意愿等,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市场化不同形式;广泛吸引社会出资,形成多元化出资结构,优化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基金采用股权、债权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通过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主要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行业的项目库建设,促进政府投资基金与项目对接,并牵头制定本行业投资基金准入、运行、退出以及绩效考核制度;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四、明确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向莆田市产业发展规划涉及的领域,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针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相机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
五、实现保值增值。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各出资方收益的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财政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签订政府投资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等,明晰各方责权利。同时,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委派董事或理事、监事等,依法依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有效防控风险。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风险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政府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20%。特殊情况须经莆田市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小组批准。
《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下发前已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在出资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要求逐步调整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应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等情况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期报送报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