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贵政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土地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构
(一)成立贵港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直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正处级。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办公室主任兼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编制40名(具体方案按规定办理)。办公室人员从市拆迁办和市地产服务中心抽调,主要负责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三区国土分局下属的地产服务站人员及从三区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城区政府下达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任务,直接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订和完善土地征收措施
(一)建立被征地集体的安置留用地管理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的规定,建立如下被征地集体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
1.在城区及乡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实施征收后,按被征收土地面积7%的比例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安排生产生活安置留用地。
2.集体安置留用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就近优先安排。
3.集体安置留用地相对集中安排,规划定点地块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亩。
4.集体安置留用地列入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垫资征地。
5.集体安置留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供地时市人民政府收回征地成本及收取相关费用。
6.城区、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被征地集体合理开发利用安置留用地。如被征地集体无能力投资开发安置留用地的,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安置留用地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但必须制定确保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收入、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7.集体安置留用地进入土地市场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外,可由被征地集体申请返还,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富余劳动力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1.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按照
《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 贵政办〔2008〕161号)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
2.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农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且不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可以农户为单位,按征地时的农业人口计算,每征完一个人口的耕地,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给予一个人口的最低生活补助,直至退休年龄,再转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三、实行土地征收激励措施
(一)积极配合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安排集体安置留用地。
(二)被征地农民积极配合征地、按规定时限交出土地的,按《
贵港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建立土地征收工作的奖励机制。具体奖励办法如下: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征收土地工作任务的,奖励2000元/亩;二个月内完成征收土地工作任务的,奖励1500元/亩;三个月内完成征收土地工作任务的,奖励1000元/亩;超过三个月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该奖励经费列入征地成本,由征地实施单位管理使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按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