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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政办发〔2009〕6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予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7号规定,自2022年9月19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推动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 银发〔2008〕2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 云政发〔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


  贷:


  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


  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


  ——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


  ——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作计划。


  2009年扶持2万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其中,政府就业经办机构扶持8000人以上;工会扶持1000人以上;共青团扶持6000人以上;妇联扶持3000人以上;工商联扶持1000人以上;个私协会扶持1000人以上。


  2009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创业小额贷款10亿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


  各州(市)、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工作机制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统一管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各有关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服务。


  分系统实施: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实现全省年度创业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制定、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创业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负责本地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创业目标任务的落实;县(市、区)主要开展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创业申请;


  (二)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发放的贷款按期回收;


  (四)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和呆坏账进行审核、补助和核销。


  六、经费拨付及风险控制


  (一)经费拨付


  1.年初对承办单位按照任务指标的50%预拨工作经费,年中根据工作进度调整、追加,次年1季度内结算工作经费,年度还贷率高于95%的全额兑现工作经费。


  2.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1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县级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其业务经办。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担20%,州(市)、县(市、区)各承担10%,省担保基金承担60%。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办事处)、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团委、妇联、个私协会:


针对目前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情况,现就《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程序


(一)经办农村信用社及时对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送由当地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经农村信用社最终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创业小额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定期、批量向承办单位、担保机构反馈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的审批情况。


(二)就业经办机构签署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意见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担保条件的,须在《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同意担保”意见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各就业经办机构要做好担保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二、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工作流程


(一)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已签订的创业小额贷款合同,执行贷款合同期限内约定的利率。对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


(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按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各州(市)财政部门办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受理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规定执行。


2.下一季度10日前,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包括“贷免扶补”贴息工作在内的上一季度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填报《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一)。


3.县级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与拨付:


(1)县级经办农村信用社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2)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办农村信用社贴息申请以及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意见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申请审核,于完成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农村信用社,同时按州(市)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州(市)财政部门。


(3)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经办农村信用社将上一年度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在内的本县(区)全年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书面上报州(市)财政部门。


(4)各州(市)财政部门应于当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上半年及全年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同时次年1月20日报送的材料还需附《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决算表》(附件二)。


三、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还贷


(一)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认真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承办单位要积极协助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二)从创业小额贷款正式还贷期限开始,创业人员要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向经办农村信用社偿还贷款;若因经营困难而暂时难以按约定还款的,应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云农信联〔2009〕89号)规定的三个月宽限期内,积极筹措资金,将宽限期内欠款一笔偿还。如果借款人发生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形视为还款违约,经办农村信用社可采取追索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并向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其违约记录信息。


四、关于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损失分担


(一)创业小额贷款的呆坏账损失申请由县级农村信用社提出,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


(二)根据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财政厅共同确认的贷款损失,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通知相关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将所承担的部分划至相关承贷农村信用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尽快将由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的部份划拨至省农村信用联社,由省农村信用联社拨至相关农村信用社。


(三)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的贷款损失,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解决,不得转由承办单位或经办农村信用社承担。


五、关于开展创业培训


(一)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由承办单位按创业人员的意愿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相关培训费用可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各地就业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其他承办单位统一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但其他承办单位有创业培训要求的,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应予以支持。参加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创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按就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六、关于创业导师


(一)各承办单位要积极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召集所配备的创业导师了解工作情况,制订并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创业服务质量。


(二)各承办单位将所选聘的创业导师名单报同级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其统一发放创业导师聘书。各地要将已经开展帮扶工作的创业导师名单逐级上报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


(三)各承办单位应及时肯定、宣传创业导师指导帮扶创业人员的工作成绩,并在年终考核验收时评选一批优秀创业导师,由各级视情况予以鼓励表彰。


七、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一)各承办单位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帮扶工作力度,积极受理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申请,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培养,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以创业促就业工作。


(二)各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受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申请,增加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人数计为次年目标任务的完成量。


八、关于扶持成功创业的考核验收


(一)各承办单位扶持的创业人员自工商登记注册后经营一年以上,申请了创业小额贷款的由经办农村信用社提供还款9个月以上证明材料,可纳入申报范围,由具体承办单位向本系统州(市)级承办单位申报审核。州(市)承办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向本系统省级承办单位上报,省级承办单位负责把关审核。当年未能达到扶持创业成功的创业人员,承办单位应给予重点扶持帮助,达到创业成功条件后,可计入承办单位下年度申报范围,上年度已申报的不得重复累计。


(二)以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数,省级承办单位在自评完成后一次性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申报。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联社及省级承办单位,对各系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最终审定,确认当年完成目标任务、扶持成功创业的具体人数。


(四)根据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扶持成功创业的确认函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专项工作经费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及时将结算的专项工作经费拨至省就业局,由省就业局划拨至相关省级承办单位。


九、其他


(一)申请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不受地域、户籍限制,各承办单位以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受理创业申请。


(二)各州(市)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牵头统一本行政区域内各承办单位的台账建设工作。工作台账应包括创业人员的经营、参加创业培训、偿还创业小额贷款、吸纳就业人员、导师帮扶等相关情况。


(三)我省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纳入政府行政问责,对存在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州(市)和县(市、区)要实行重点帮助,对工作失职的要行政问责。防止骗取套取创业资金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严格实行行政问责,绝不姑息。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