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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人社文〔2012〕31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在榕参保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预发落实“三步走”规范方案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

  二、省直事业单位,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中央及驻闽部队属参保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省直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比照事业”),按附表1、2的标准调整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比照办批准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参保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参保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四、重新调整省直原“比照机关”改“比照事业”后对参保退休人员加发的补贴标准。调整后的加发补贴标准见附表3。

  五、与原参保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选择执行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谋职业的个缴人员,由人才中介机构按照附表1的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凭省工改办审批的档案工资调整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和缴费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按附表2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后,再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办其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

  六、参保单位未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此次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缴费手续的,其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部分由参保单位予以垫付。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八、本通知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⒈《省直比照事业单位参保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基数标准表》

  ⒉ 《省直比照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补贴参考标准表》

  ⒊《省直原“比照机关”改“比照事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加发补贴标准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尽快落实闽人社文〔2012〕310号规定的函
闽人社函〔2013〕247号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3月以来,你司退休人员多次向我厅反映闽人社文〔2012〕310号文规定的退休待遇调增部分至今无法领取问题,并集体到省政府上访。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2012年初,福建省统一部署省直机关规范津补贴(即实施同城待遇),并相应调整省直在榕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之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于2012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2〕310号),决定从2011年1月起,在补调省直在榕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和“比照单位”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的同时补调离退休人员待遇。你司是在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参加养老保险的省属“比照单位”,属于闽人社文〔2012〕310号文件的调整范围。

文件下发半年来,省直在榕1160多家参保单位,包括省直314家“比照单位”,绝大部分已按规定办结,但你司至今未按闽人社文〔2012〕310号规定申报在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手续。闽人社文〔2012〕310号第六条专门规定:“参保单位未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此次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缴费手续的,其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部分由参保单位予以垫付”,但你司至今未垫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增资部分,因此导致了退休人员的集体上访。

为此,请你司按照闽人社文〔2012〕310号文件要求,尽快到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调整手续,或落实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部分的垫付,稳定退休人员的情绪。确因单位经济困难,无力调整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并完成补缴的,可按规定申报缓缴,经审批并与省机关事业社保局签订缓缴协议后方可生效。缓缴期满逾期一个月后仍无力补缴的,依照程序和规定改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待遇不变,但养老金调整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特此函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1305/t20130528_922818.htm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