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资助项目一览表
序号 |
资助类别 |
资助项目名称 |
资助金额(万元) |
资助条件 |
申请资助应当提交的资料 |
办理方式 |
经办处室 |
1 |
知识产权创造 |
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中心 |
50-20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2 |
知识产权运用 |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资助 |
0.5-2 |
企业将授权2年内的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https://www.zlcp.org.cn/)进行备案,被审核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3 |
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资助 |
30 |
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将授权发明专利首次转让或许可,属非关联交易,单笔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到账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10%,给予转让或许可发明专利的高校院所、企业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按实际交易到账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20家。 |
发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许可备案,转让、许可资金票据等印证资料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4 |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 |
30 |
为授权发明专利转让、许可提供居间、交易等运营服务,转让或许可属非关联交易,按转让、许可发明专利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5%,给予提供居间、交易服务的运营服务机构资助。多家机构参与居间、交易服务,仅计算1次居间、交易服务。每家运营服务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按提供运营服务的实际交易到账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5家。 |
发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许可备案,转让、许可资金票据,居间、交易服务等印证资料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5 |
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资助 |
100-25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专家对运营中心的建设成效评价合格。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6 |
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
3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7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
5-8 |
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并解除质押后,偿还借款金额达400万元以上,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效明显的,资助5万元;偿还借款金额达800万元以上,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效显著的,资助8万元。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8 |
银行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资助 |
5-8 |
银行机构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发放贷款金额达2500万元以上,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效明显的,资助5万元;发放贷款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效显著的,资助8万元。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9 |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 |
2-8 |
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半年按期支付利息,借款金额达200万元以上,资助2万元;借款金额达400万元以上,资助5万元;借款金额达800万元以上,资助8万元。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战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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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银行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 |
5-8 |
银行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贷款金额达2500万元以上,资助5万元;发放贷款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资助8万元。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战略处 |
|
11 |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
0.3 |
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 |
保险合同及购买保险票据复印件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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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
200 |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上市发行。资助金额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按实际融资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2单,每年首单优先资助。 |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相关印证资料,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印证资料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13 |
标准必要专利资助 |
10 |
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中采用其核心技术并形成标准必要专利。 |
标准文本、标准采用专利情况说明及印证资料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14 |
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资助 |
50-10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战略处 |
|
15 |
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项目资助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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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 |
0.5 |
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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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知识产权保护 |
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
1 |
行政处理、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
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
|
自行申请办理 |
保护处 |
18 |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
10 |
行政处理、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
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 |
自行申请办理 |
保护处 |
|
19 |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
0.1 |
调解机构成功调解司法或行政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
调解书、司法或行政部门移送调解函 |
自行申请办理 |
保护处 |
|
20 |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资助 |
20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
21 |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资助 |
10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
22 |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资助 |
10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
23 |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资助 |
5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
24 |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
25 |
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
5 |
省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
26 |
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建设资助 |
30 |
省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
27 |
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资助 |
10 |
省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保护处 |
|
28 |
知识产权管理 |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资助 |
20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城市政府制定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方案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示范县(园区)资助 |
10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城市(县、园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方案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县(园区)资助 |
5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县(园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方案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31 |
省级以上督查激励市(州)资助 |
20 |
省级以上督查激励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32 |
省级以上督查激励县(市、区)资助 |
10 |
省级以上督查激励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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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资助 |
3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县(园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34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其他示范项目资助 |
5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战略处 保护处 |
|
35 |
|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其他试点项目资助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战略处 保护处 |
36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37 |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38 |
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
2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39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资助 |
2-8 |
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企业或高校院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首次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 34833-2017)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付评价费用后开展《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评价,首次通过评价并取得相应成效,给予评价费用80%、最高不超过8万元资助。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评价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印证资料、《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取得相应成效印证资料。企业、高校院所还应提交非转让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清单(专利代理机构除外)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40 |
“一事一议”项目资助 |
按照实际需要 |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保护处 战略处 |
|
41 |
知识产权服务 |
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资助 |
5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战略处 |
42 |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资助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战略处 运用促进处 |
|
43 |
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资助 |
3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战略处 |
|
44 |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45 |
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项目资助 |
2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战略处 |
|
46 |
省级商标品牌指导站 |
20 |
工作成效明显。 |
|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47 |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
5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省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在我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我省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 |
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资料、专利代理业务印证资料、纳税凭证复印件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48 |
商标代理机构资助 |
5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在我省成立满3年,上年度代理我省商标核准注册 500件以上。 |
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资料、商标代理业务印证资料、纳税凭证复印件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49 |
专利代理师资助 |
0.2 |
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
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代理师资格、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印证资料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50 |
知识产权师(中级)资助 |
0.2 |
通过知识产权师(中级)资格考试。 |
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印证资料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51 |
知识产权师(高级)资助 |
0.5 |
评审通过知识产权师(高级)。 |
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印证资料 |
自行申请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
52 |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普通项目资助 |
15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战略处 |
|
53 |
重点专项导航、重点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资助 |
3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战略处 |
|
54 |
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资助 |
20 |
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 |
|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 |
运用促进处 |
温馨提示:
1.申报资助项目时,请仔细阅读《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及其政策解读,尤其要注意上表中提示的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申请资助应当提供的资料”。
2.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资助资金1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还需按照《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第十三条、以及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等相关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3.上表中办理方式为“自行申请办理”的资助项目,资助对象在符合资助条件后,应自行填报《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3),并附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和资助项目相关的印证资料,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经办处室申报办理。保护处咨询电话:0851-85850112,战略处咨询电话:0851-85860342、85863993,运用促进处咨询电话:0851-85850061、85825390。
4.上表中办理方式为“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的资助项目,按照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办理方式为“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的资助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市监办函〔2023〕145号)规定,现行有效
略
https://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gfxwj/202305/t20230517_79775843.html
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1〕2号)同时废止。
https://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gfxwj/202203/t20220321_73059076.html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知发〔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10-08)规定,继续有效
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的通知》 ( 黔市监发〔2020〕1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