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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 〔2008〕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0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ΟΟ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