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6〕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问题,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切实保护购房户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快处理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精神,对我市历史遗留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市区范围内1998年8月31日之前竣工、居民现已入住的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按下列办法办理产权登记:
1、房屋竣工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的资料上记载的为准,无竣工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按实申报竣工时间,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予以确认。
2、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及质量验收等相关手续问题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现有材料,按房屋现状进行测绘,在土地、房屋权属清楚的情况下,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先予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
3、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办理预先登记前,将按遗留问题予以登记办证的房屋幢号、座落正式告知市规划、建设、消防、国土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4、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后,拆迁安置户或购房户凭相关材料先办理产权登记。只持有收款收据而无正式购房发票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欠税房地产楼盘办理两权证的若干意见》处理。
二、拆迁单位购买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由拆迁单位提供购房协议书、拆迁安置户花名册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拆迁单位购买其它项目拆迁安置剩余房屋用于安置的,应将情况报市房管局确认后,拆迁单位再持相关资料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备案,之后由拆迁安置户凭相关手续办理产权登记。
三、在先行给群众办证的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直有关单位要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继续追究原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