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3〕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福州广告产业园区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引领本地区广告业进一步提高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创新型经济和服务性经济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大力扶持广告产业或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包括广告企业、标识企业、广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研发企业以及与广告相关的文化、动漫、影视、传媒等企业。相关企业的工商和税务注册应在福州广告产业园区内,并在园区内有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 设立广告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广告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政府公益广告采购和支持广告企业发展。市、县(区)两级财政对于国家、省下拨用于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按1﹕1[市、县(区)各50%]给予配套。
第三条 对从福州市以外的地区引进及新注册广告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按入园之日起3年内,第1年、第2年、第3年分别按100%、50%、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市广告创意产业示范企业的,自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第五条 凡新取得国家一、二级资质的入园广告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取得国际4A级资质的入园广告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入驻园区的广告企业实行房租补贴, 对其租赁的园区内生产办公用房,自入驻之日起,以自用建筑面积计算按园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经认定的广告孵化企业,若其生产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租金按园区租金市场指导价,第一年予以全免,第二年减免75%,第三年减半收取,第四年起全额收取。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生产办公用房的使用用途。
第七条 完善入园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园区广告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园区广告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对获得省级投资和融资担保补助的园区广告企业,按所获得补助金额的25%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对公共平台投资运营主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入园广告企业两年内可免费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提供的软、硬件设备。
第九条 经认定对入园广告企业具有特殊贡献、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高级人才,按其上一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5年。园区广告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子女及住房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入驻园区的台资广告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放宽入驻园区台资广告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支持在园区内先行先试,允许其申请的名称字号不受注册资金和行业特点的限制,允许使用不体现行业特点的名称,允许企业名称使用繁体字。
(二)放宽入驻园区台资广告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允许其以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出资和以境内不动产及股权出资。
(三)入驻园区的台资广告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从入驻之日起3年内全额返还予以奖励。
(四)在园区内建立“台商服务”平台,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采取“容缺预审”办法,缩短项目审批时限,为台资广告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入园广告企业可以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省市出台的其他有关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