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4〕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州(市、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推进矿权市场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除本《意见》第“二、三” 条规定情形之外,申请以行政审批方式新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一律停止受理、办理或审批。新授予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
二、2003年8月1日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仍按法律、法规的原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体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的。
(四)为实施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整体规划、部署开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明确指定特定业主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勘查区域、矿产地。
(五)为满足一定时期贵州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宏观统筹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一定专项或重点规划的区域、矿产地或矿种,进行勘查、开发的。
(六)先予申请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外,未进行过勘查工作的矿权空白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特殊情形,不适宜进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矿产地。
三、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新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也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采取协议授予的方式:
(一) 2003年8月1日前,各级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权限内已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申请的,以及已受理申请人为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而提交地勘设计或地勘计划审查、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占用储量登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确认与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申请的。但2003年8月1日前,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申请未进行过勘查工作或达不到普查工作程度的矿权空白地探矿权,仍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探矿权人、 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形成,且其未缴纳过矿业权价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延续或探矿权保留的。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中,受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原矿权人未缴纳过矿业权价款的区域的探矿权、木矿权。
(四)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中,扩大部分的采矿权。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特殊情形,应当采取协议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必须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
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综合经济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煤炭等相关行业部门可以很据本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建议计划,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五、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工作程序.
(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有关行业部门的建议,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
(二)省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进行审批;
(三) 根据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具体实施方案;
(四)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并确定标底、底价; I
(五) 信息发布; I
(六) 行业准入(仅限于煤炭开采)或有关办矿资质(资 I格)审查,确定竞标、竞买人范围;
(七) 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八) 签定成交确认书,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以协议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矿权协议授予的协议主体,一方应是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另一方应是有权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探矿权、采矿杈协议收入的协商及协议书的签署, 设定在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原行政审批法定程序,办理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前所有审批、 评审、确认等手续并已提交、缴纳有关应交资料与费、款后,矿权审批机关登记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前一工作环节进行。
(三)协议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最低价:
1、达到普查工作程度以上、矿权已灭失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协议最低价,不得低于经评估的探矿权评估价、拟批准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应缴纳的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总和、矿权协议工作成本的三项之和。
达不到普查工作程度、矿权已灭失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授予,按本《意见》第“二”条第六款办理。
2、采矿权协议最低价不得低于经评估的采矿权评估价、 拟批准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缴纳的法定的采矿权使用费总和、矿权协议工作成本的三项之和。
(四)因探矿权、采矿权协议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该勘查区块或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五)以协议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所收取的协议收入由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机关按现行财务制度管理使用。
(六)协议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中,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比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
(七)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工作量的大小,由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机关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若干家有矿权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承担。
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或以协议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分级实施,未经有权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机关的批准或委托,任何一级致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不得越权或擅自变更、下放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权限。
八、2003年8月1日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权限已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申请,以及已受理的申请人为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而提交地勘设计或地勘计划审查、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占用储量登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确认与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申请事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可开始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继续办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继续受理、办理上述规定的申请事项中,要严格要求、从严把关,特别是审查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扩大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三类申请事项时,要着重审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已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完成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是否与批准其占用储量的服务年限相适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是否能达到规定的”三率”指标要求;是否有能力履行环境保护与按期足额缴纳法定费、款的义务等具体情况,对不能达到有关法定要求的,应当收回探矿权、采矿权,将该勘查区块、矿产地纳入矿权储备,适时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九、探矿权、采矿杈招标拍卖挂牌与协议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转变资源利用与管理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矿业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这项工作。工作中遇到的经验与各种问题,要及时总结上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