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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4〕6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



为加强我市防洪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我市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全市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的所有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受益范围为莆田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征收标准

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本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工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银行按本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本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本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缴费义务人,不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若省政府、市政府出台优惠征收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市(除仙游县外)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市水利局委托市地税局征收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仙游县参照独立执行。

第四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票据。

第五条  缴费单位交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或在有关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专款用于我市江海堤防工程建设和维护以及木兰溪下游防洪工程建设等。

第七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范围,按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上缴财政金库专户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检查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市水利局统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九条  缴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不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缴纳,直至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