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留用地土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通〔2017〕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的积极性,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审议,现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留用地(以下简称生产生活留用地)土地供应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生活留用地的供应问题
(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生产生活留用地用地手续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生产生活留用地划拨供地手续批复,但未缴交土地划拨价款的,土地供应方式可调整为无偿划拨。
(三)生产生活留用地在供应前必须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共同确认、出具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证明。
二、关于生产生活留用地的管理问题
生产生活留用地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后,该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管理的责任,因管理不善导致抢建、抢种产生二次补偿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三、关于生产生活留用地的开发利用问题
(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投资开发生产生活留用地的,可将一定比例的生产生活留用地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但必须拟定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稳定收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生产生活留用地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交易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起始价每亩不低于该地块所处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已缴清生产生活留用地划拨价款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在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成交,竞得人足额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价款中相应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和上缴国家、自治区计提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出让收入由市人民政府用于扶持该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该集体经济组织已缴交的划拨价款全额退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生产生活留用地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在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成交,竞得人足额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价款中相应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和上缴国家、自治区计提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出让收入由市人民政府用于扶持该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进行自主开发,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无偿划拨的,必须在缴清土地收储成本后,才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发〔2012〕40号)或其他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