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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盘水府办函〔2015〕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4年—2017年)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7〕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9〕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1〕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四条  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五条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章  购买主体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市政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第五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市县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经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接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债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具备的以下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五)组织实施购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实施服务项目、完成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任务进行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四条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