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闽人福〔1984〕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民政局、老干部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

我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人员,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党为国家做出过贡献。现在他们大都到了晚年。部分同志由于没有固定收入,生活上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经研究,对这部分人员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先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不含复退军人);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建国后经组织动员退职或批准回家,退职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现无固定收入的原国家正式职工,均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1、定期生活补助费: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而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但是他们可以享受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待遇),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给三十五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给三十元。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每人每月发给十五元。

2、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二元五角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3、去世时(不含本通知下达前去世的)除当月生活补助费照发外,另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二百元。

三、现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助。离队后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属敌我性质的,也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待遇。

凡属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其补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不再变动。现由民政部门发给原工资40%救济费的老弱病残精简职工,如符合上述条件,其救济费标准低于本通知的,不足部分由原工作单位按年划拨给当地民政部门,与救济费合并发给。

四、经批准享受本通知规定补助待遇的人员,均不改办退休、离休,户粮关系不变,并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

五、审批手续:由本人退职前的所在单位负责查核填表(表式附后)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分别报县以上人事局、劳动局批准后,由原单位发给补助费。原单位合并了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办理;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办理。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由主管厅、局审批。所需经费由各级各单位负责解决,即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其他费用”项目报支,企业单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

原在县大队、区中队工作,经组织批准回家的人员,凡符合本通知补助对象条件的,由离队时的县(市)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审核转给安置地区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经费由安置地区的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六、本通知从下达之月起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各级人事部门联系。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劳动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老干部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