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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适应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交易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的,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跨设区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须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须通过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市、县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耕地保护目标的市、县,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出让交易;

(三)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第五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补充耕地指标的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第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及交易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本市交易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交易要求

第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县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市、县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三)交易后市、县耕地保有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必要时可出让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 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该市、县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市、县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二)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因无法通过土地整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所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第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健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季度将本市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耕地质量等别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出让方拟以协议或挂牌等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应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对应的自治区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所需的信息文件。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收到材料后,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出让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后,在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独立网站的,可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同)以及本级指标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示信息。以挂牌等出让方式的,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后,在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级指标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

第十四条 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并由交易机构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买方按照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部分成交价款;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退还竞买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 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由交易机构公布成交结果,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级指标交易平台发布出让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协议出让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应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指标类型及数量、价款缴纳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冻结交易指标。

交易机构收到受让方提供的足额缴纳成交价款有效凭证后,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指标交易情况将出让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划入受让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或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完成指标划转后,全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数据须及时更新。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或出让交易。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出让后,增加受让方所在市、县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所在市、县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二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账的登记和管理。交易机构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开透明。在相关网站以公开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加交易活动。

出让方须对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责任,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暂停违约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其中对不按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任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出让方所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存在不真实或无法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由出让方负责整改或重新划转等量等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结果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7-14         来源: 耕地保护监督处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要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要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并提出了 “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提出“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实行指标分类管理”,要求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并要求“改进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201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提出了“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补平衡的要求。”

我区自2015年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以来,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了部分区域资源与经济之间的互补,提升了补充耕地指标的价值,对提高各地开发后备资源的积极性起到了推动作用。据统计,自实行指标交易以来,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累计交易已突破55亿元大关,为全区财政实现创收。然而,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现在耕地占补平衡已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规模3类指标管理,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仍按照项目、地块进行交易,且没有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所需进行交易,即未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交易。也未明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用途。另外,为创新土地整治模式,自治区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0号),允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即扩大了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范围。

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2号)进行了修订,以更灵活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形式进行市场交易,明确指标交易所得收益用途。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2.《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桂改办发〔2020〕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0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0年3月2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起草的耕地保护监督处征求本厅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3月5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征求了14个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征询了社会公众意见。截至2020年3月25日,收到了14个市人民政府反馈意见,社会公众无意见反馈。根据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桂改办发〔2020〕1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2020年4月30日将送审稿报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核,5月29日专项小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

其中各单位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采纳情况表》。

三、目标任务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

二是结合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新要求,以更灵活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形式进行市场交易,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明确指标交易所得收益用途,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得到有效保障,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主要就总则、交易要求、交易程序、指标管理和使用、交易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有关定义、补充耕地指标来源、交易遵循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二)交易要求。明确了申请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条件;提出了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的建立;规定了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同时提出可根据实际需要以上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

(三)交易程序。分别就协议出让、公开挂牌两种方式的交易程序进行明确,并对一些关键关节的交易提出了时间要求。

(四)指标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且受让方提供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相关凭证后,再划转补充耕地指标。同时,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用途。即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此外,也对交易双方义务进行了规定。

(五)交易监督检查。明确了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监督检查的要求,以及明确指标交易双方履约要求。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负责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五、涉及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包括自治区级、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六、执行标准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均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市、县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八、惠民利民举措

明确了各级政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所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同时明确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确保了项目所在行政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所需经费。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在原桂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基本框架不变,局部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规范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范围。即除申请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二)扩大了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范围。除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外,增加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

(三)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形式。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

(四)扩大了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范围。增加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五)取消协议出让方式限制。取消了“国家和自治区”的限制,只要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交易。

(六)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用途。即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

(七)规范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由原来的先签订合同、再公示结果,修改为先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再签订合同。另外,关于补充耕地指标划转,由原来凭合同签订划转指标,修改为成交价款缴纳经核实后,再进行指标划转。

十、特色亮点

一是认真执行国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的重要体现。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国家已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提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并要求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为积极应对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区主动采取措施,调整完善自治区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修订完善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以更灵活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形式进行市场交易。

二是能够极大调动各地特别是国有企业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积极性。允许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参与补充耕地交易,这将极大调动国有企业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另外,明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用途,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同时也将极大激发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提高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效能。本次修订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交易程序进行了规范,如由原来的先签订合同、再公示结果,修改为先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再签订合同,确保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有效性;关于补充耕地指标划转,由原来凭合同签订划转指标,修改为受让方成交价款足额缴纳经核实后,再进行指标划转,避免了出现指标划转后而价款未缴纳的尴尬局面,确保了交易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安全性。另外,压缩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审查时间,提高了审查效率,进而提高了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

十一、注意事项

本办法印发实施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0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