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黔东南州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 黔府办发〔2013〕30号
)精神,不断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实现林地增效、林农增收和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现就加快我州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和林业综合效益为核心,充分发挥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优势,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力争到2015年,着力培育一批集中连片的生产基地,创立特色品牌产品,培育发展具有较大规模、较大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大户,全州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形成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林下经济产业;到2020年,全州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形成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林下经济产业,实现参与农民人均增收1000元,参与农户60万户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地方特色,科学编制规划。各县(市)根据自然条件、林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情况,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和“一县一业”的发展格局,突出绿色无污染、野生有营养、规模有特色、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的发展方式,科学编制县级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方向、重点和规模。
(二)注重带动效应,狠抓示范建设。根据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林下经济示范点和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种植养殖大户、林下经济专业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运作模式,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独具特色的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示范点和示范基地,高标准高质量抓好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创建旅游景区和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各级政府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及主要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创办示范点和示范基地,州级层面示范点和示范基地不低于10个,每个县(市)示范点和示范基地不低于2个。通过示范引领,带动林下经济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
(三)分类指导经营,发展特色产业。合理利用当地林地资源、森林景观和自然文化环境,如雷山、镇远旅游,施秉、剑河中药材,锦屏、黎平、从江林下特色养殖,麻江蓝莓等,结合资源优势,着力发展中药材、花卉苗木、林菌、林畜、林禽、林下产品加工、森林生态休闲旅游、疗养旅游、山庄经济等特色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林下经济产品。
(四)打造特色品牌,全力开拓市场。一是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收集、发布国内外新技术、产品市场需求、林下经济发展状况等信息,通过信息共享,降低市场风险。二是加快林业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发展林产品期货等市场。加快林下经济产品产地保鲜贮藏、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三是着力打造特色品牌。严格实行标准化生产,搞好林下产品产地认证,结合地方特色,找准市场需求点,全力打造特色知名品牌,重点打造在贵州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林下经济“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提升我州林下经济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四是加强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积极培育林下特色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大力拓展林下产品销售渠道,搞好产加销对接。
(五)发展合作组织,培育龙头企业。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牵头建立一批林下经济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一批林下经济合作社,支持科研教学单位和技术推广机构领办一批林下经济合作社。采取培育、招商等多种方式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大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形成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局面,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六)强化科技支撑,搞好技术服务。积极搭建各类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单位之间的合作平台,推进科技协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林下产业发展机制。采取 “科研院所+企业+农户+基地”等运作方式,积极开展本地优良品种选育和新品种引种栽培试验,制定林下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宜林下种植、养殖的新品种、新技术。支持建立林下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户和农民技术骨干的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股权投入。资金来源为州财政每年从本级财政涉农项目预算整合100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每县(市)从本级财政预算配套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培育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企业品牌建设等。二是贴息支持。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林下经济贷款,优先考虑给予中央财政贴息和林下经济发展基金贴息扶持。三是税费优惠。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发展林下经济相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优惠。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林下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支持,大力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创新林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鼓励广大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筹集林下经济发展资金,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单位和农民个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政策性贴息。建立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县 (市)、乡(镇)三级互动性融资担保体系。
(三)积极鼓励森林林地规范流转。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推动林地流转政策措施,对纳入林下经济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森林,农民将家庭承包的森林采取承包、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给企业、合作社等实行规模经营的,按流转面积奖励给农户、集体流转补助及乡镇、村工作经费补助,或对将森林全部转出的农民,将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和最短缴费年限,由县(市)财政一次性给予缴纳养老保险费等优惠政策。鼓励林地依法、有偿、公开流转。
(四)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加强对森林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加快推进现行财政补贴的森林、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工作,引导和鼓励各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各类森林保险业务,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创新协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协调和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林业及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扶贫、国土资源、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围绕各县(市)发展规划,加强沟通协调,将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全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以市场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的林下经济发展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整合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科技、移民等相关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的林下经济投入新机制,形成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建立科技特派员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制度在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党政干部、科技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按相关政策留职带薪带头参与林下经济产业建设,做给群众看,带着群众干。建立科技特派员考核考评制度和业绩档案,完善科技特派员长效运行机制,在职务和职称晋升中优先考虑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林下经济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多形式,全面、有效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林下经济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林下经济、支持林下经济、参与林下经济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州委、州政府把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县(市)绩效目标考核的内容,与政绩挂钩,制定奖惩办法,对完成任务、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负责任,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各县(市)层层明确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形成一级抓一级,共同抓落实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