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8]8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30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单车应纳税额6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