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3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6〕478号
)转发给你们,鉴于该批复内容涉及业务行为界限宽泛,请你们在处理类似营业税涉税业务事项时,依照现行营业税法规,正确甄别。
二ОО六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
营业税,按照财产
租赁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