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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土资规〔20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和《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用地保障服务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用地预审权限。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省人民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市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乌蒙山片区、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对省人民政府授权三个民族自治州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外,由项目所在的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在预审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改进用地预审申报。对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按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申报。对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报件材料目录(见附件)和申报要求,制作建设用地预审电子报盘并通过网上远程申报。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申报项目用地预审。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审查。项目建设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确定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难以避让,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级人民政府需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对建设项目选址发生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四)简化和明确用地预审内容。在用地预审报件中,不需再报送补充耕地、征地补偿、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费用安排情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只需在《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中明确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在用地报批前予以落实。


(五)建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项目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水利项目除外)的建设项目,须组织踏勘论证。对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用地预审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对报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用地预审的,由具有相应用地预审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


(六)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涉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或确需超标准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规定开展节地评价。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节地评价审查并出具论证意见;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节地评价审查并出具论证意见。


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应对项目用地的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是否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作出说明。


对超标准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应对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规模依据作出说明;对未作出合理说明、无法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受理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核减建设用地规模。


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简化用地报批材料。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规定已调整取消的报件材料,不再列入用地报件。对不列入报件材料所涉相关事项,由申报用地的市、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请示、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对审查结论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简化后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和报件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做好报件组件工作。


(二)用地规划审查。申报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城镇)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查通过上报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原则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需将规划修改方案(含基本农田补划内容)、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纳入用地报件一并上报审查。


用地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其它区域的土地;难以避让确需占用的,应符合相关规划并取得有权限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审查报批用地时,市、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用地请示及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拟用地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的土地;涉及占用的,须说明是否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有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审查。


(三)建设用地供应与使用审查。申报的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有供地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用地请示中,明确说明申报的用地性质和具体供地方式;对水利水电项目用地,还须按照功能分区说明各功能区用地地类、面积情况。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上报审批用地。


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与土地利用情况挂钩,对前5年综合平均供地率未到达60%的县(市、区、特区)),除基础设施、生态移民搬迁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申报的批次用地;已受理的批次用地,原则上暂停审查、上报审批。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审查中,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形式审查。申报用地时,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须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中,对建设单位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说明,并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以及专家名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等材料纳入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一并上报审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予审查通过、上报审批用地。


(五)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后,应及时主动向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机构应给予查询,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证明。对未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须将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查询证明,以及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纳入用地报件材料一并上报审查。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规定,将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以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纳入用地报件材料,即可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缴。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的,申报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资金,并将缴款有效凭证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逾期未缴或者逾期未将有效缴款凭证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该用地报件作退件处理。


(七)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项目,可向国土资源部申报先行用地。经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三、加强审批过程管理,提升用地保障服务水平


(一)抓好“两令一通知”新举措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的目标和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两令一通知”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现既有质量又有速度的审查报批,将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查的目的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二)强化建设用地审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查结论负责,确保报件材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行文规范、图件清晰、资料齐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利用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卫片执法检查系统、违法(信访)举报等反馈信息(数据),对各地审查把关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未批先用、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建立审批统计台账,对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适时发布情况通报,视情节轻重,进行提醒、约谈、通报。对问题多发的,将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提醒;对经提醒仍未整改,仍问题多发的,将对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年底对各地当年用地申报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政府的当年政府目标考核中给予扣分。


(三)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联系、沟通,了解项目建设用地申报所需的相关前置手续办理情况;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资料收集等方面做好协调支持,帮助协调解决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审批登记和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为提高建设用地申报报件质量和审查报批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后,建设单位要积极与项目建设所涉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在项目申报建设用地审批前,落实好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执行好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的要求,做到补充的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对占用耕地数量大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乌蒙山片区、深度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暂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补水”的,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所涉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具体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具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作出以“补改结合”、“边占边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任务的承诺。承诺落实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承诺时限兑现承诺事项,按期完成占补平衡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治工作,提前谋划,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统筹协调和落实工作。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和监管。用地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行业用地标准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依法组织供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将批后实施和供地的相关信息在国家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备案,加强用地批后实施监管。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审批、登记和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未按承诺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审批、登记和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各地要按照项目建设时序,统筹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强化服务,提高效率,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用地需求。乌蒙山片区、深度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用地,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建边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报批。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后,原则上按旬汇总、以批次方式报送省政府审批。对特殊项目或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以单宗方式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依法由市   (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目录


2.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报件目录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文本格式


4.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8日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