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厦房租赁[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以下统称“试点工作”),落实试点工作先行先试要求,发挥中央财补资金优势,有效破解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促进我市住房租
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立住房租赁发展基金。按照从中央财补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暂定3亿元),再通过财政、银行等增配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以“基金专户”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管理,独立核算、独立运作。主要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我市租赁住房项目投资、贴息、主体培育、房源供应、经营奖励、机制体制、系统建设、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基础研究和城中村、城边村规模化品质改造提升中的住房租赁项目等与厦门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的内容。实现试点工作结束后,我市在住房租赁市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长流水、不断线”。
二、提供住房租赁项目建设资本金。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人才租赁住房,增加产业园区和总部基地租赁住房供应,实现片区配套职住平衡。对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为产业园区和总部基地人员提供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在新建补贴的同时,还可择优注入项目资本金,注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设成本(含地价)的50%。
三、完善农村集体发展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主体认定机制。由于目前部分农村集体发展用地项目的建设主体为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国有企业等,实际业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规范农村集体发展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申请补贴,申领主体必须为实际业主(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相关手续中的建设主体与申领主体不一致的,可由属地街道等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予以确认。
四、完善新建项目资金拨付方式。为确保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按建设进度获得相应补贴,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优化资金拨付方式。对申领新建项目补贴主体为市、区国有企业、且项目尚未竣工的,补贴资金可先行全额拨付到由申领主体开设、由市住房局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的企业专户,再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要求拨付。农村集体发展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区国企代业主或代建的可参照执行,先行拨付到该国企账户。
五、本通知与《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一致。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