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岚综管综〔2015〕119号
区直有关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4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345号)精神,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办法》(闽岚综实管综〔2014〕29号)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具有我省户籍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我区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可将城乡居民保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二、政府缴费补贴调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
三、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
未满60周岁且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计算老农保个人账户累计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待达到领取年龄,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合并计发
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直接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合并计发。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个人意愿不同意参加城乡居民保及已参加其他社保、出国、死亡、户籍迁移等无法办理老农保关系转移或注销的,应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其老农保关系;若无法办理的个人账户统一转入城乡居民保财政专户予以封存。
参加农村义务兵保险的参保人员,无论是否享受义务兵附加优抚保险待遇,均将义务兵附加优抚保险65元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保。
五、城乡居民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