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财金〔2021〕6号
)规定,对本文进行了修订,请以闽财金〔2021〕6号
文本为准。
各设区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 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意见要求,进 一步推动我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促进我省资 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制定 了《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 2月 21日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的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 省人民政府令第 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办〔2010〕21 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金融办〔2018〕15 号)等有关文 件规定,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 (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 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 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监管局按下列职责 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金融监管局 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 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金融监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 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 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 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组织本地区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 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扶持企业上 市等开展的各项工作,其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如下:
(一)对当年度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完成股改的 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 3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改制相关费用。
(二)省政府决定的其它相关支出。
第八条 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建,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 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推荐符合条件的战略性 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 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产业等)、金融服 务业、文化创意等行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800万元;或最 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4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 于 4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
3.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 5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不 低于 3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需另行备注,可以 合并计算)。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及程序。 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 6月底前组织开展当年度符合股改奖励 的企业进行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形成书面上报材料,向各 县(市、区)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完整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并逐级上报至省金融监管局,由省金融监管局对上报的书面材料 进行审核确认。 企业申报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省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金融监管局根据上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 完成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 案进行审核,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市 县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 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四章 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金融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 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申报、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 价等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规定时间内,将上年 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地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 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获得专项资金的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