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
闽劳综〔1997)2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1〕1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就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下同)为计发基数。
二、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的生活费,应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生活费。
三、企业职工病假、事假、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工资应按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后的工资额为计发基数。
四、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原固定职工辞职,其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应以全部工资收入为计发基数。
福建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