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宗旨,网络优势日益凸显,发展活力逐步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逐步成为“三农”综合服务部门。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有利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目标任务。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面对新形势,“十二五”期间,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村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3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5家;新建农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等区域配送中心100个;兴办重点批发交易市场100个;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个、村级综合服务站16000个,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各县(市、区)、全部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城乡一体化为主题,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速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四)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省农资公司和区域性农资骨干企业为龙头,整合与联结系统内与系统外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联合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以直营、加盟为主要形式在乡镇发展连锁店,建成覆盖全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质优价平、技物结合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和省内淡季储备任务。
(五)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探索社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联合,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搭建全省联合采购平台。重点加强区域或县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强化商品采购、储存、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以区域配送中心为依托,在有条件的县城区发展大型超市、社区连锁便民店;在乡镇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行政村充实完善村级综合服务站功能,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逐步形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产品营销网络,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
(七)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八)建设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贵州合作网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优势,及时发布各种市场信息,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有关部门共建农村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促进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创新农产品网上交易、经纪人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为“三农”工作提供快捷有效的综合信息服务。
三、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九)兴建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参与组织、联合、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十)培育涉农骨干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开展名、优、特农畜产品经营业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
(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区域性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涉农专业协会,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二)创办农村综合服务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创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三)积极参与金融保险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业务试点。规范社员股金服务部。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财产安全统筹工作。
四、着力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十四)建设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其为农服务功能。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商品配送,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网络终端。
(十五)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事业的重要支柱,必须把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强化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十六)增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各级政府管理的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联合社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入股,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五、大力实施供销合作社人才兴社战略
(十七)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各市(州、地)、县(市、区)加强同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调懂经济、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负责人。
(十八)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的分层次教育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大力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增强供销合作社发展活力。
(十九)培训合作社社员。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社社员培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所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作用,重点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积极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新型农民。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政府总体改革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把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的大盘子中统一安排,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统一考核。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十一)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挂帐要尽快贯彻落实《关于研究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第149期)精神,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地所负担的挂帐本金和利息,由同级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逐年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十二)保护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社有资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于2010年底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对于供销合作社兴建物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提供。
(二十三)把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破产纳入当地政府企业破产计划。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或关停,可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供销合作社破产企业的资产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破产、关停企业和职工均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四)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给予财税扶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中为农服务的中小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社有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供销合作社培育的农业服务组织从事农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农机具享受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度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十五)整合设立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将现有专项资金整合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加大对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站、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建设,强化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动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开展相关培训,建设农村信息化网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十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全面建立化肥淡储制度。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5号)文件,全面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制定化肥淡储计划,落实化肥淡储补贴,完善化肥淡储监管机制。
(二十七)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