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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9-12规定,现行有效。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贯彻落实财政部《 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 ( 财综〔2017〕3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文件管理“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3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9日


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 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须符合财政部门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和归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建设以及制样、赋码、存储、查验平台提供等工作;负责省本级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和审验工作;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对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和审验工作;负责向所辖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特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和审验工作;负责对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制样是指财政电子票据模板的制定,统一由省财政厅根据规范的财政票据要素定义、制作。财政电子票据必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第七条 赋码是指发放电子票号的过程,按照逐级发放的原则进行。赋码方式可分为人工赋码和自动赋码。


第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依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中应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单位数字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名。


第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填写错误或有作废需要的,可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并作账务处理。


第十条 用票单位负责向缴款人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传输可根据用票单位特点,选择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纸质告知单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缴款单位或个人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服务平台查验并下载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缴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可以选择使用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传输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并将记账状态实时反馈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不具备电子记账条件的单位,必须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文件并凭打印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


用票单位、缴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不得利用财政电子票据重复记账。


第十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时应进入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验,经审核后方可记账。凭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的单位,查验结果应标注在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上。


根据财政电子票据记账的,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财政电子票据数量、财政电子票据编码或连续财政电子票据的起止编码,应与对应的财政电子票据建立索引关系,能够相互索引印证。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用票单位、缴款单位要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电子文件管理有关要求,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财政电子票据等电子会计档案,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财政部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用票单位归档作为记账依据,缴款单位归档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用票单位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各项工作。


用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定财政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用票单位要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签名设备、USBkey等设备的安全保管。USBkey一人一个,使用人应尽保管责任,不得转借设备给他人使用。持有人工作岗位变动,用票单位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对USBkey办理变更或注销。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应定期整理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本单位开具的正常票据和红字票据的清单详情,接受财政部门的审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须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用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用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财政电子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门解读 | 制度保障 创新管理 服务社会——《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19-11-27   来源:省财政厅办公室
随着电子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网络缴款和电子支付等新兴缴款模式在政府性收费中的应用,对财政票据的物质形态以及财政票据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纸质财政票据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下、获取不便捷、不便于监督检查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需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运用。贵州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开发建设了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并于2019年5月开始上线运行。在财政电子票据上线之前,省财政厅于今年元月印发了《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一、制定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推行财政电子票据是省财政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放管服”和“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生动实践,制定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是对推动实践活动的政策保障。财政电子票据的核心就是将纸质票据信息电子化、数字化,传统票据业务流程都以电子数据体现,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无纸化、数字化。由于财政电子票据较原有纸质票据在物质形式上存在本质区别,使用、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针对财政电子票据新形态、新特点制订一部管理办法显得十分重要。


二、制定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意义 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的新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制定《办法》确立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办法的制定对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权威性、规范性等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制度保障下有助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有助于创新财政票据监管模式,夯实财政基础管理工作。二是制度保障下有利于依托信息技术,以高效的政务服务增进群众获得感;提高用票、取票便捷度,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构建便民利民的财政票据社会服务体系。三是制度保障下有利于财政电子票据社会流转运用。《办法》确立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使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能够成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要点


(一)明确财政电子票据的概念 《办法》明确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二)明确财政部门的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其中,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建设以及制样、赋码、存储、查验平台提供等工作。


(三)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基本流程和管理要求 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询、存储、入账是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流程,《办法》从第六条到第十四条对各流程的运用和管理提出明确的规定。如,制样统一由省财政厅根据规范的财政票据要素定义、制作;赋码按照逐级发放的原则进行;用票单位、缴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入账的两种方式,并明确电子票据报销入账时应进入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内进行查验,经审核后方可记账等。


(四)强化财政电子票据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 财政部门要针对财政电子票据新形态进行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用票单位要制定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加强管理,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四、制度确保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目标的实现 一是充分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二是着力建立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通过财政票据信息共享,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三是着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便捷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为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网络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综上,《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财政部门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后盾,是我们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的社会化应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