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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及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及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5〕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及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福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及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二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积极、稳妥地扩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及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和琅岐经济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


  各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按《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3〕147号)和《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4〕53号)文件有关规定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日期一律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区属企事业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经停产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目前确无能力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长参保登记期限手续。


  二、已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公企业职工,应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办理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续保手续。其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按照《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榕政办〔2003〕148号)文件的第三、第五条规定执行。在退休时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谋职业人员应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办理退休变更手续,从市医保管理中心受理其退休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由外统筹地区调入人员缴费年限及退休待遇问题


  凡从外统筹地区(指市本级统筹以外的地区)调入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入我市市本级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在退休时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25年外,其在市本级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福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