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办〔2010〕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认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六月)

  加强认证工作,对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对外贸易都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我市认证工作健康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认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的认证市场机制。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全部获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总数年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其中: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总数年增长15%以上;实验室(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下同)依法获得资质认定。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生产企业及时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化证后监管,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市场准入作用。获证企业应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保持获证产品技术规范或标准上的一致性,切实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在我市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行业等领域,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促进产品质量提高。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切实提高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三)加快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产品认证。针对我市产业特点,加快节能、节水、节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的步伐,加大环保产品认证力度,加强电子信息、建材等行业的环境友好型产品认证工作。引导消费者选购获得节能和环境认证标志的商品,共同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加强管理体系认证。加大执行各类管理体系标准的力度,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测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工作,持续改进和提升管理水平,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

  (五)深化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要依法申请资质认定,提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开展检测能力验证活动,保障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支持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同行检测项目的能力比对,推进国际、国内同行与我市实验室检测结果的互认。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认证优惠政策。做好节能、环保等获证产品的推荐工作,及时将我市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名优地产品目录,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获得节能、环保产品认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将获得认证的产品或企业作为省、市级品牌评定、技术中心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加大认证监管和执法力度。以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中的食品、农产品等为重点,实施分类和动态监管。严格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提请省质监局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加强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认证咨询违法行为。强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管,依法查处实验室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重复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行认证机构信息通报制度。各级认证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认证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本机构资质、认证审核与监督评审企业的计划以及认证证书动态信息等情况。未按规定通报的,提请省质监局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视其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四)完善认证结果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加强获证企业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依法撤销认证证书。认证行政监管部门建立获证企业和认证机构信用档案,纳入全省质量信用体系管理。强化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承担认证结果的法律责任意识,对有虚假认证、非法认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积极配合省质监局开展认证满意度调查,根据市场评价结果,公布良好实验室、良好认证机构和良好认证企业名单,引导认证市场价值取向。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实验室、认证机构和认证企业创立品牌,不断提高认证质量和社会认知度。

  (六)加快认证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人口基础信息库和法人基础信息库以及福州市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信息,建设认证信息数据库和检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信息公开和检测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为加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方便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七)加强海峡两岸认证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海西省会中心城市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积极拓展榕台合作,扩大榕台交流交往。加强与台湾在认证技术、检测方法、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海峡两岸在质量、安全等方面认证和检测结果的互认,促进海峡两岸在认证方面的交流、合作与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认证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认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本级建立认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质监局作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发改委、经委、建委、交通运输委、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检验检疫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落实本地区的认证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指导本地区、本单位开展认证工作,互相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倡导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共同推动全市认证工作上新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认证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认证基础知识。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结合“质量月”等活动,开展认证工作主题宣传,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关注、百姓关心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快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质量监管和认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福州市认证人才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认证专业人才队伍。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