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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判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判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劳社〔2006〕3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4〕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人社〔2016〕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妥善处理被判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照福建省被判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现就我市被判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在缓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可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其退休金或养老金仍按有关规定继续领取的,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死亡或被判处死刑,未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实际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