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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9〕2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8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扩大内需,推动创业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底至今年初,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64号、《 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8〕177号和《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5号三个文件。各地在贯彻上述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各地反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8〕177号)关于财政补贴收入不征税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不符,应如何处理?

我局意见,《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号中已经明确:“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8〕177号)文中关于财政补贴收入不征税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符,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