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桂国土资发〔2013〕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发〔2010〕76号)和《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 (
国土资发〔2012〕100号)精神,进一步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优化民间资本投资环境,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区国土资源领域,服务我区发展大局,促进我区经济较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有序进入土地和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公开、公正和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令禁止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在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凡是给予国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支持的,民间资本同等享受,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待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民间资本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工业或联营办企业。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间机构采用出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兴办面向农村社区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基础设施。民间资本投资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人,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鼓励农民、企业等社会资本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前提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一)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自发开展土地平整,生产道路(田间路)工程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的土地整治建设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2〕357号)有关要求,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逐级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请奖补。
(二)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由投资主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申请人组织实施。所复垦土地原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主体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确定复垦后,可以交由投资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种植发展,也可以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由使用者向投资主体支付土地复垦费用。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土地整理。企业在获得当地政府和农民同意后,对依法流转后土地,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报县级国土、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工程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国土、财政、农业部门逐级向自治区申请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在广西境内的除稀土、铀矿等国家保护性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投资力度。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流程,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其走勘查开发一体化道路,把我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鼓励民间资本按照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参与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老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的技术指导和基础地质资料服务,促进找矿取得突破。对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并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取得成效的,在申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奖励资金时可优先考虑。鼓励具有资金和技术力量的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主体竞争,实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及规模化开采。保障民间资本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
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人的矿山废弃地或地质灾害隐患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经当地政府和土地权属人同意,可以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规范进行恢复治理,完成后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治理后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优先确定给投资主体单位或个人使用。对于在治理过程中,在治理区圈定的用地范围内削方、排险、平整场地产生的矿石(稀土除外)、废矿渣,如无法就地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确需要进行交易的,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这部分矿石进行销售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交易,并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有关费用。
七、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和规范管理
(一)做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国土资源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土资源领域。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纳入“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我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开展自治区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建设,争取两年内把除涉密资料以外的地质资料服务信息整合到地质资料共享平台上,供矿业权人查阅,积极为民间资本主体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地质资料服务中介机构,利用广西地质资料馆保管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广西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实时公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提供数据支撑。
(二)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加强土地使用权市场动态巡查和供后开发利用监测与监管,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履行用地手续,确保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采矿权价款等规费。加强矿山日常巡逻和年度检查,确保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开采,防止超层越界开采、滥采乱挖、擅自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保证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
八、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工商联的协调沟通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各级工商联加强联系与沟通,制定操作细则,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协调和督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和规范管理,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树立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用矿,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营造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10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