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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3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1-18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