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16〕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收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防范和减少税收流失。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各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
(一)加强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增值税管理。对建筑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各级国土、住建、审计、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国税部门通报纳税人的工程进度、项目资金使用、房屋销售备案等情况,以便于国税部门掌握工作情况,确保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应收尽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
)文件精神,对机构不在我州的异地纳税人在我州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活动,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和鼓励纳税人在我州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便于国税部门更好地优化服务和规范管理,有效防范税收流失风险。对不能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异地纳税人,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发包方凭增值税发票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支付。对交通部门专项工程款支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经施工方申请,监理方认定,同时要求提供国税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方能支付。
(二)强化砂石、建材行业增值税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的税源监控体系,更好地实施税收征管,控制和减少砂石、砖瓦、建材等行业增值税税收流失。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工程款预拨付或结算时,应要求工程承包人提供中标价、清单价或施工图预算按完工进度应取得的砂石、砖瓦、建材等增值税发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要根据各级国税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进行工程款预拨付或结算。
(三)强化木材行业增值税管理。各级林业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地税、供电、工商、市场管理、物价等部门配合,对全州规模以上木材企业转变征管模式,整体推行“价运分离,以伐控进,以电控税”工作。对全州规模以上木材企业收购原木全面推行增值税升级版机打发票,以票控管税收源头。对未服从“价运分离,以伐控进,以电控税”管理,存在少缴未缴税款的纳税人,林业等部门应采取协助拍卖扣押物资等手段给予税收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
(四)强化药品批发零售行业增值税管理。全州公立医院在采购药品、医疗器具时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对不开具新系统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公立医院,各级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不得支付。各级社保部门对我州各药品零售企业结算医保资金时,必须使用我州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
(五)强化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增值税管理。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市场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州内重点旅游景区、重点集贸市场进行税收综合治理,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要依法打击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各级旅游部门要指导景区管理部门在景区显要位置悬挂放置提示牌,宣传引导游客、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积极向商家索取发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对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建材市场等场所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对年营业额超过36万元或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一律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
(六)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各级国税部门对我州农产品使用量大的农产品加工和医药制药行业,要积极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销定扣。防止农产品加工和医药制药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的行为,促使企业收入和成本相匹配。
(七)强化长途客运行业增值税管理。各级财政、国税、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在长途客运业税收协税护税中的职责和执法规程。财政、交通等部门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客运企业为单位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按月传递国税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客运企业,根据国税部门的信息反馈,客管局应暂停对客运企业营运资质进行年审,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应暂停对客运企业发放燃油补贴。
二、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一)强化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一是各级财政支付报账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二是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支持国税部门适时举办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抽奖活动,增加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三是各级商务、文化、旅游、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别制定相应的措施促使商家主动开具发票,从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吻合度。
(二)强化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电子底账数据管理。各级国税部门应定期对纳税人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票面分析审核,重点对发票中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数量、金额等栏目进行排查,并结合防伪税控系统、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金三期系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及时对申报异常的疑点纳税人进行核查,有效遏制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人管理工作
(一)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一是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利用金三期系统,对纳税人连续十二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主动办理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及时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未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进行征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二是各级国税部门要对内部管理及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主动上门提供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健全账务。三是各级国税部门要根据电子底账系统、金三期系统监控纳税申报信息及发票使用情况,对纳税申报与报税信息比对不一致、逾期未办理申报的企业,要立即启动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防止不法企业利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四是加强增值税相关项目审核。特别是对新登记的农产品收购、出口退税、商贸企业等管理风险较大的企业,从成本利润率、行业税负率等方面设立预警值。对销售收入和成本明显不匹配、税负明显偏低、进销项申报异常等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二)强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是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日常信息收集研判,经常性开展税收调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对月销售额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设置账簿混乱的企业,通过辅导、培训等形式帮助建立健全账簿,加强财务核算。二是强化以票管税。鼓励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要加强发票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申报额与开票额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开代开发票等行为。同时,要加大对利用普通发票偷税的行为及涉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强化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尽快纳入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四是强化评估管理。利用金三期监控纳税申报信息及发票使用情况,定期分析筛选申报不实或申报额与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四、建立健全增值税征管协调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协调制度。按照“依法纳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各级发改、交通、水利、住建、农业等项目业主单位要牵头建立税收协调制度,定期组织财政、国土、环保、税务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和标段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工程建设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税收征管措施和建议。
(二)加强税务稽查惩戒力度,切实改善税务稽查执法环境。一是各级招商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法遵从引导,促其积极配合各级国税部门税务检查。二是对税务部门按“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推送的联合惩戒对象,各级各部门必须按《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6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国税稽查部门对稽查案件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执行,更好改善执行环境,解决执行难问题。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