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事项有关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11-0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以下简称2号公告)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
2号
公告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二、
2号
公告中的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关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事项有关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11-06 14:10 来源:上海税务
2015年11月4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事项有关内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3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2013年12 月30日上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沪财税[2014]7号
)。之后,为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准确理解本市税收管理事项操作流程,统一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程序,我局制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以下简称
2号
公告)。主要考虑到大部分残孤烈人员行动不便、扣缴义务人统一保管申报材料等因素,对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作了“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的表述。
二、调整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经研究,为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现将
2号
公告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