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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湘财税[2015]17号
2015-8-6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
财税〔2015〕7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备案管理
同时符合《
通知
》第二条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首次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一次性备案手续:
1.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对应目录。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对应目录。
4.综合利用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还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要求提供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企业标准;有认证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相关条件。有销售对象要求的,提供购货方企业名单;有废旧产品拆解业务的,提供相应资质;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准入企业名单;有产品原料比重要求的,提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见附件2、3)。
纳税人应当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纳税人对提供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本通知实施前,纳税人已按原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且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可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但税收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技术标准、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四)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备案;纳税人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二、退税办理
纳税人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事宜,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总局2015年第43号
)相关要求办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声明》(按照各种类产品和劳务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见附件4)。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应认真贯彻《
通知
》的各项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照《
通知
》要求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清理,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做好政策执行中新问题、新情况的跟踪、处理、反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每半年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情况表》(见附件5)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州国税局、财政局应将附件5汇总后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7月底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
四、《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2012年第4号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样检测管理的通知
》 (
湘国税函〔2008〕220号
)
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五、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适用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
3、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适用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4、纳税人声明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6日
来源:
湖南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