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6〕902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5〕205号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