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8-29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9月1日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下调40%。
二、对2011年9月1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下发
《核定定额通知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将向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