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循环经济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3〕8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确保国家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高效使用,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循环经济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8日
福建省建设循环经济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有关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和“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快推进列入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和示范基地项目建设,确保国家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专项用于园区、基地建设的支持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我省成立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为组长、省财政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园区、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研究解决园区、示范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园区、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管委会),项目管委会主任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项目管委会负责园区、示范基地项目建设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园区、示范基地所在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经贸委牵头组织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的跟踪监督和省级预验收。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并监督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的税收、奖励等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土地征用、动迁补偿、资金筹措、环境准入等事项,负责落实完成国家批复的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设定的目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园区、示范基地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工作,要加强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实施方案中列出的项目建设实施业主负责制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法做好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应与国家批复的园区、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相一致,原则上不做调整。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建设,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及时向项目管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并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0万以上的项目,由具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资质的公司出具招标初步方案。
第九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管委会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全程监督项目建设情况,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项目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按照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616号)的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园区、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具体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比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事前在当地公开媒体公示,同时报备省财政、经贸、发改部门。
第十三条 园区、示范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发改部门应制定具体资金拨付管理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为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和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本着“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对项目建设进展较慢或无实质性进展的,可将补贴资金暂缓下拨。
第十五条 园区、示范基地建设通过国家验收后,由地方财政、经贸、发改部门提出余款拨付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补助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等弄虚作假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验收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半或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管委会提出中期或竣工预验收申请。项目管委会要对项目建设情况严格把关,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对照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要求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建立项目建设档案。
第二十条 园区、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未按期竣工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上报至省经贸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迟半年内必须完工;逾期仍未完工的,按程序收回补助资金。
园区、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方案中列出的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管委会对照国家园区、示范基地建设考核相关要求整理考核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园区、示范基地建设进度完成实施方案设定目标后,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经贸部门提出省级预验收申请,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发改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现场对建设项目进行省级预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经贸委向省政府汇报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省级预验收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我省园区、示范基地建设考核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已发布的针对特定的示范基地建设管理的办法仍适用于特定的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