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0〕3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编办、人事局、残联制定的《龙岩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龙岩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编办 市人事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7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的特殊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指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关心特殊教育”,“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求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评估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市坚持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坚持普及与提高并举、改革与发展并重,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每个县(市、区)均办有1所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全市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初步建立了从学前至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体系,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但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起步晚、底子薄,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相比,特殊教育的发展还明显滞后,经费投入不足、学校办学条件总体较差、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尚不能很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不断增长的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
(三)明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奋斗目标,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构建残疾人教育体系;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管理机制,引导社会积极参与,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健康发展。
全市7所特殊教育学校均需于2015年之前达到“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标准。
二、完善特教体系,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平台
(四)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在巩固普及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逐步使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水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居家教育服务,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等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通小学学前班、幼儿园应满足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随班就读。各特教学校均应创造条件开设学前班,把握学前早期干预、康复教育的关键时期,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建设,规范管理。2015年前,全市各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应普遍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咨询、家长培训、早期干预、康复教育训练等工作。各地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训练和指导工作,提高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和教育效益。
(六)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以市特教学校为重点开设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教育部(班),并逐步扩大招生规模,使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都能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教学校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特点,规划、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教育培训专业。要充分发挥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资源优势,开展合作办学,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积极开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七)大力开展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扶持各级各类学校和残疾人教育机构开展多形式、面向有学习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与创业能力。完善残疾人就业以及就业后的培训、继续教育等机制,促进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八)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教育机构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的单位要重视残疾人扫盲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努力降低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九)实施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学生免费教育。从2010年起,将特教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享有的“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延伸至特教学校中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三类残疾学生,2012年对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同时,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元;已经高于省定补助标准的,按原有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以上所需资金,按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规定的经费承担办法执行。此外,逐步将在合法注册的教育康复机构里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纳入特殊教育惠民政策照顾范围。
(十)做好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应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对全市考上中职学校和大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新生实施补助。其中残疾学生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考上研究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低保户残疾人子女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元,考上研究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以上所需资金市级给予50%补助。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一定的费用补助。
(十一)开展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福建省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装备标准(试行)》、《福建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启动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市、县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推进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市、县两级要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及类别分布特点,以方便入学和相对集中为原则,统筹规划本区域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布局,对现有特教学校进行整合,逐步实现特教学校资源优化配置。在实施薄弱校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建设等项目时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全面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逐步推进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争取到2015年,我市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100%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十二)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长。各级统筹的残疾人事业基金应划出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并做到每年有所增长。各县(市、区)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特殊教育。
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到2012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不低于普通教育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6倍安排。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十三)积极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认真实施教育部印发的《盲、聋、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以素质教育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更新教育观念,优化课程结构,积极开发具有我市地方特色的特教校本课程。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以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为重点,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实施个别化教学,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得到发展。
(十四)努力推动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以特殊教育信息化促进特殊教育现代化,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开设计算机和网络课程,帮助学生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残疾学生进行补偿教育和潜能开发。
(十五)建立随班就读工作的保障体系。普通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资源教室,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丰富的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满足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的需要。充分发挥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骨干作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指导教师,建立定期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工作制度。积极开展随班就读研究工作,努力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十六)把加强残疾人就业能力教育放在突出位置。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基础上,以就业为导向,根据社会需求设置或调整专业,加强学校骨干专业课程建设。各级教育、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校企合作,支持特教学校兴办校办企业,构建特教学校(院)学生技能展示和企业对接平台,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特教学校(院)毕业生就业率。
(十七)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教科研工作。市普教室要安排专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安排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对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及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各级教研部门、高等院校和特教学校要围绕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这个主题,积极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的实践和研究。各特教学校要积极参加省特教片区教研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省级特殊教育重点研究课题,承担课题研究。
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十八)合理确定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根据特殊教育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类别,科学核定教育编制,原则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配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抓紧制定。
(十九)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级政府要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按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15%的标准执行。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教岗位退休的教工,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其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在职称评定、职数设定、表彰奖励等方面将特殊教育单列,并予以倾斜照顾。
(二十)加大特教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加强特教师资培训,注重专业训练,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引进特殊教育专业师资人才,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任教。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提升学历层次。到2013年实现全市特殊教育学校85%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专科学历。
加强对在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将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重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尤其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跟踪培养和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招收残疾人的普通学校校长(负责人)的培训工作。至2012年实现特教学校校长、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负责人和教师全员轮训。
六、明确职能,构建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格局
(二十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编制、人事、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特教师资培训、教研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等工作。
卫生部门根据国家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负责残疾少年儿童的检查诊断,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教学校(班)残疾少年儿童的康复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进医教结合。
残联负责定期做好各类残疾儿童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工作,掌握各年龄段残疾儿童数量,每年上半年将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龄儿童花名册等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等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和学生免费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确保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逐年提高,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到位,并积极通过社会捐赠资金等经费渠道,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扶助贫困残疾儿童的救助办法,并会同残联构建社区服务平台,支持和指导社区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育编制。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特教教师职称结构及比例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残联负责组织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公安和消防等部门负责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有关政策,对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收减免。
(二十二)加强督导和评估。根据《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指标作为“双高普九”、“对县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并逐步增加权重。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地特殊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发布专项督导公报,对领导重视、政策落实、特殊教育发展较快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各县(市、区)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保障特教相关政策的贯彻和特教事业发展指标的落实。
(二十三)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为特殊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