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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海规〔2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海〔202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精神,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现结合厦门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现代渔港经济圈建设

(一)支持渔港、泊位、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区级项目按照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6:4比例分担。特色渔村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同步推进。

(二)支持做深做强水产精深加工业。对在厦投资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投入),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打造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

(三)对厦门(或台湾)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金枪鱼,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元、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500万的企业直购金枪鱼,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运输费补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25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550元,其他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500元;厦门远洋渔业企业自捕其它水产品,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一定的运输费补助,每吨补助不超过500元,其中大洋性项目渔获回运厦门比例低于年度产量60%的,每吨补助不超过3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台湾远洋渔业企业由其在厦门的代理企业负责申领补助资金。

(四)对在厦门口岸报关并进入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交易赋码销售的特色水产品给予运输费补助。其中:特色活鲜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10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特色冰冻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3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特色台湾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3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厦门渔民专业合作社自捕(或收购)渔获到高崎渔港定点上岸并赋码销售的,每吨补助不超过3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推动渔业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五)鼓励做强水产种苗业。退养退捕渔民从事水产养殖和水产种苗业,资助条件和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 ( 厦府办〔2019〕24号)第二款执行。

(六)对从厦门口岸报关并进入海关指定隔离场的台湾观赏水族,按其入境完税值的9%给予隔离场企业运输费补助。对观赏水族隔离场新建或改造的,在项目竣工决算后按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厦门登记注册从事观赏水族繁育、养殖生产的企业,其投入资金达300万元以上(含),按其新增生产设备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渔业走出去与引进来

(七)在厦门设立集团公司,至少1个厦门分支机构拥有远洋渔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元、渔船总吨位3000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渔船总吨位5000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引进远洋渔船累计达到2000总吨的,予以奖励100万元,达到5000总吨的,予以奖励300万元。享受补助的企业和渔船,10年内不得迁离厦门,否则需全额退回奖励款。

(八)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码头、水产养殖设施、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对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给予资助的,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远洋渔船作业方式技术改造且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的,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转场到公海、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五、附则

(十)上述扶持措施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海洋发展局从原有预算额度和渔业燃油补助历年结余资金中统筹安排。涉及的补助品种清单,由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报指南》公布。

(十一)上述扶持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取消或追回当年项目奖励资金。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措施为主。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扶持措施也作相应修改。





解读《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市海洋发展局渔港渔船管理与防灾减灾处副处长 钟向前

(2020年7月)


近日,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本次在线访谈的主题是解读《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为什么制定《若干措施》?

答:首先,根据2020年3月23日厦门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出台《关于支持“三农” 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要求各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其次,《厦门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底到期失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八条措施》已于2019年底到期失效。需要尽快出台新的政策;第三,市政府要求加快发展渔港经济,努力打造国际水产品交易中心,加力推进招商引资。我们按照城市发展定位新要求,策划都市渔业发展新方向。

二、《若干措施》如何形成的?

答: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成立政策起草小组,到各区和企业开展相关调研,借鉴深圳、福州、青岛等地快速发展渔业成功经验,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与市财政局多次进行研究,对有关问题多次协调,反复研究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若干措施》。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若干措施》落实厦委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将分散在各个政府文件的扶持政策进行归并,并针对我市现代都市渔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业界和群众期待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共五大部分十一条。以扶持政策为抓手,通过重点扶持推广循环水养殖、壮大品牌水产苗种、提升观赏水族产业、拓展远洋渔业空间、推动渔港经济区建设、打造国际水产交易中心等措施,打造渔业一产招商引资大平台,吸引培育优质渔业企业落户厦门,推动渔业一产加快转型升级,形成渔业经济发展新增长点。

四、企业和个人如何申报?

答: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后续将公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规定,使得《若干措施》更有生命力和操作性。

五、《若干措施》的执行范围和期限如何规定?

答:《若干措施》自2020年7月2日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取消或追回当年项目奖励资金。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若干措施》也作相应修改。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暂停实施《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号)第一点第二项规定的通知

厦海〔2022〕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
  自2022年12月31日起暂停实施《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号)第一点第二项关于“支持做深做强水产精深加工业。对在厦投资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投入),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规定。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hyj.xm.gov.cn/xxgk/zfxxgkml/gfqtwj/qtwj/202207/t20220720_2675698.htm


来源: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