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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各县(市)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全省的安排部署,实行州级管理。


三、加强资金匹配,及时兑现缴费补助。各县(市)政府应配套的参保缴费补助资金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参保缴费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助能及时注入并做实个人账户,切实维持参保人员利益。


四、加强人员配备,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市)要落实《贵州省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标准(试行)》(黔人社厅发〔2011〕8号)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可按5-8人在乡(镇、街道)事业编制总额内核定。乡(镇、街道)要按规定配齐人员并到岗,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纳入目标管理,确保工作纵深发展。各县(市)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


六、加大政策宣传,推进参保续保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覆盖面和群众知晓率。让城乡居民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大意义,提高城乡居民自我参保意识,增强参保续保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保障水平。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